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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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消防安全設備教室之使用管理相關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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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之消防安全設備教室係指設有水系統滅火設備、化學暨氣體滅
    火設備及警報暨避難逃生設備之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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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六時。
(二)例假日:除特殊原因經核准外,不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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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對象:本署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其他經核
    准之機關(構),並優先提供火災預防相關課程使用。
五、申請程序:預定使用日之十四日前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中心
    提出。
六、申請單位應遵守下列使用規定:
(一)使用前:
      1.向本中心承辦人領取教室及室內各項器材設備展示櫃之鑰匙。
      2.使用前一日依財產登記清冊(如附件二之一至三)檢查各項設備
        有無故障或短缺,並填寫測試清查單(如附件三之一至三),如
        發現設備故障或短缺,應立即通知本中心承辦人,釐清責任歸屬
        。若設備故障或短缺未立即通知及確認,應由申請單位負責修復
        或添購。
(二)使用時:
      1.未經授課講師或本中心許可,不得擅自操作教室設備。
      2.教室內各項設備器材不得任意移動或攜離教室。
(三)使用後:
      1.課程結束後,教室設備應復歸並關閉電源。
      2.依財產登記清冊(如附件二之一至三)清點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數
        量,確認功能後並填寫歸還點收單(如附件四之一至三),交由
        本中心承辦人備查並繳還鑰匙。設備故障或短缺原因可歸責於申
        請單位者,應負責修復或添購。但正常使用下之消耗物品不在此
        限。
      3.教室應恢復整齊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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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設備維護保養:
(一)本中心及本署火災預防組每季應測試各項系統,並清查耗材備品。
(二)本中心應委託廠商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設備教室之設備。
(三)教室設備使用或測試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水系統滅火設備教室:所有消防幫浦、空氣壓縮機等電源應關閉
        ,各模擬盤電源應關閉,各開關及閥件應復歸定位。
      2.化學暨氣體滅火設備教室:各氣體滅火系統之啟動開關應拆離或
        隔離,各模擬盤電源應關閉,各開關及閥件應復歸定位。
      3.警報暨避難逃生設備教室:各受信總機、模擬盤、控制盤、電腦
        等電源應關閉,各開關及閥件應復歸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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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一)非經本中心許可,不得擅入教室。
(二)教室財產登記及管理,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每年度維護保養後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於財產登記
        清冊註記。
      2.新添購之設備(耗材除外)均應編入財產登記清冊管理。
(三)申請單位使用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者,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立即處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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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