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對於本署製作之文書或經辦案件,除依法得公開者外,應遵守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文書放置時,應背面
朝上或放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他人窺視。下班或臨時離開辦
公場所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
(三)私人日記、通信、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涉及公務機密,使
用電話洽公時應避免涉及機密內容。
(四)機密文書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
有使用傳真機必要者,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
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中,傳送人、接收人
應全程在場。
(五)各單位委託他人在本署修繕、維修、佈置或處理雜務時,承辦
人應在旁監督,以防機密或重要文件流失。
(六)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機密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
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會同政風室查明處理。
(七)接待來賓時,主辦單位對於簡報或說明,應事先審查,內容避
免提及機密事項,以防洩密。
(八)辦理採購案件應遵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採購評選
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