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十三、個別認可試驗結果不合格,該批容器應予銷毀。但試驗不合格項目
      屬「外觀檢查」、「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
      驗」及「放射線照相試驗」者,申請人得向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申
      請補正試驗。其程序如下:
  (一)於接到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試驗結果通知日起十日內,製作補正
        試驗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函報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
        逾期視同放棄改善。
  (二)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於收到改善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
        審核結果;其結果未符規定者,得修正之,並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得於接到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通知審查合格之日起二個月
        內,檢附補正試驗改善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二)及相關文件,向
        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
      前項個別認可申請補正試驗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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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