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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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
(一)消防財團法人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以下簡稱全國性
      消防財團法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向內政部申請。
(二)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以捐助基金(現金)設立者,其設立基金最低數額需有現金新臺
        幣三千萬元。
      2.以捐助不動產設立者,其設立財產總額最低數額,至少具有不動
        產一筆(含土地及房屋),土地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
        屋則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另需有基金(現
        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共計財產總額需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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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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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1.申請書乙份。
      2.捐助章程四份。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4.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四份。
      5.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6.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7.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8.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
        所有之承諾書。
      9.業務計畫書四份。
註:甲、第二款第三目之證明文件,捐助財產如係現金,應附銀行或郵局
        存款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三份);如係不動產,應附土地及建
        物所有權狀影印本各四份。
    乙、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附監察人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願任監
        察人同意書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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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應由申請人代表檢附有關之文件一
      次函報內政部,並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連絡地址及電話號
      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
      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取得法人登
      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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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