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1.申請書乙份。
2.捐助章程四份。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4.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四份。
5.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6.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7.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8.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
所有之承諾書。
9.業務計畫書四份。
註:甲、第二款第三目之證明文件,捐助財產如係現金,應附銀行或郵局
存款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三份);如係不動產,應附土地及建
物所有權狀影印本各四份。
乙、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附監察人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願任監
察人同意書各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