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並注意下列程
序之合法、完整:
(一)限期改善案件應依裁處基準表所列期限,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改善期
限,如一時無法判定, 得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一)通知該場所管理
權人於七日內陳報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消防機關應依改
善計畫書內容,實際審核該場所改善期限,並以書面(格式如附件
三)通知。
(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立即舉發(
格式如附件四、五),必要時得通知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六)。
裁處時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至表十
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但於案情特殊或違法情節重大時,得依
個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不在此限。
(三)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
第十五條之一者,經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或第
四十二條之一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
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怠金。逾期不改善,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及
第三十二條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且
應於處分書及公告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以怠金或斷水、斷電
等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