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作業程序:
一、平日輪值人員應依排定時間服勤。
二、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執勤官經請示指揮督導官同意後,
親自或指派執勤員鳴動 3、6、7、8 及 17 樓警鈴並以語音廣播通知
平日輪值人員於 3 分鐘內(用餐時於 15 分鐘內)返回 3 樓執勤
地點取資料夾,依附件 7-1 座位表就座,開啟電腦參與作業,並由
災情監控小組小組長負責確認,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其電話通
報分工如下:
(一)執勤官:通知指揮中心主任及業管副署長。
(二)執勤員 1、2、3(輪值時段者其一):通知總值日官、災情監控小
組長、執勤員 1、2、3(非輪值時段者)、災害管理組組長及參謀
組員。
(三)執勤員 1、2、3(輪值時段者其一):電話通知查證組員、後勤組
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
三、當災情轉趨嚴重或有擴大之虞,必須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時,由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報告署長並建議啟動緊急應
變小組組別與進駐部會,經署長同意後,通知當月第一梯次輪值人員
進駐,通報分工如下。但於震度六級以上地震發生時,本署緊急應變
小組第一梯次輪值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於一小時內返署參與應變。
(一)參謀組員:發布進駐簡訊,通知本署第一梯次輪值人員進駐,並通
報應進駐部會。
(二)災情監控小組長:分配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資通組員
及災情彙整員,分別電話通知災害管理組組長及本署緊急應變小組
第一梯次啟動組別之組長,並請各組組長轉知所屬應進駐人員,掌
握所屬進駐情形。
(三)災害管理組人員:接獲通知進駐後,依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或災
害管理組組長指示,執行以下應變作業:
1.協助掌握內政部營建署、警政署、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防部、教育部、衛生署及文化
部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
2.以簡訊通報本署同仁,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駐。
3.需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以電話、簡訊通知其聯絡窗口派員進駐
。
4.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公文簽核。
5.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準備:本署以及進駐機關簽到
簿冊、識別背心(胸章)、座位牌、防救災應變系統專案開設,
以及電視牆設備啟動等。
6.高階長官蒞臨時之背心與座位牌準備。
7.高階長官蒞臨本署簡報之製作。
8.高階長官蒞臨應進駐單位之電話通知。
9.議程規劃與撰擬高階長官裁示稿。
10.高階長官蒞臨之車位安排。
四、由執勤官指揮執勤員 1、2、3 立即進行災情查證及通報,查詢最新
災情狀況後,將繕打災情資料顯示 DLP 電視牆上,供所有作業人員
查看。
五、必要時協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將災害現場空拍影像、照片、
地理位置圖資或地理資訊系統圖檔等相關災情資料顯示 DLP 電視牆
上,俾供所有作業人員查看。
六、指揮督導官應綜理全般災情狀況之掌握、處理、聯繫與通報,必要時
以電話陳報行政院暨相關部會及本署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