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9-1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登記,得以書面或於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為之
。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登記流向,應依品目分別載明下列資料:
一、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
    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事項。
二、專業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活動名稱與地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事項。
三、一般爆竹煙火成品:
(一)單筆或一個月內同一登記對象或同一登記地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管制量: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電話及所在
      之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