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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規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任務、開設時
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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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項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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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第
一項第六款所列災害類別,個別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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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
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應
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口頭報告中央災害防救
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並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
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
前項應變中心成立事宜,應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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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協同指揮官一
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及該次災害相關之其他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
事宜;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
揮官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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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掌握應變中心開設時機,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日應即時掌
握災害狀況,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
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視需要得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運作,協助相關應
變作業,並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前項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緊急
應變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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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
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或簡
任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部會防
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應變中心執行各
項災害應變事宜。
前項進駐應變中心專責人員,其輪值原則最多為二至三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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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
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
發言人辦公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
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
導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
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及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紅
十字會總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震災、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3)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
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派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
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進駐;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作
業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災害時,則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有關機關
(單位、團體)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
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
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
設。
丙、因水災災害,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縣(市)支援之
需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
布豪雨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及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
或一個以上供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
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或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
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
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害
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
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害
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
院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發言人辦
公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
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
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
(2)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部、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交通設施發生
重大事故時,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規定之有關機關(單位、團
體)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知行政院災
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發
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
變事宜。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
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
利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
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
以上,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
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
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前項各款之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免派員進駐或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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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及處理。
5.督導消防、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
6.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7.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8.督導地方政府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喪。
9.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及協助罹難者屍體相
驗。
10.調派直升機協助搜救、勘災、空投及傷患後送。
(三)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2.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3.協助辦理外僑撤離、疏散及保護。
4.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國防部:
1.督導國軍主動支援重大災害之搶救。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5.督導國軍救災裝備、機具之支援調度。
(五)財政部:
1.救災款項之撥付。
2.災害內地稅之減免。
3.災害關稅之減免。
4.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5.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6.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7.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六)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
2.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3.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4.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5.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有關各級學校登山隊伍之聯繫。
(七)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
(八)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礦災成
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
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
。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
(九)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鐵路、公路、橋樑及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之查報、彙
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3.協助各機關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
4.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5.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6.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
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害搶
救、善後復原等經費之核支。
(十一)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
及政策宣導。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協調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相關事宜。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
(十二)衛生福利部:
1.督導災區防疫及居民保健。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
3.督導災區藥品及醫療器材調度。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
5.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6.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環境之清理。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抽驗。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
5.協助流動廁所之調度。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措施。
(十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
2.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
緊急救護。
3.海洋災害之救護。
(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十六)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2.衛星影像之提供及協助解讀分析。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及土石流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
4.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
5.土石流、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及處理。
6.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7.高空航照之提供。
8.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
(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督導勞工作業場所災害應變處理。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協調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徵調相關技師辦理危險公共設施受損鑑
定事宜。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
(二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
2.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及彙整、緊急搶
修之聯繫。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
2.保險理賠之協助。
3.災害證券市場之管理。
(二十三)客家委員會:
1.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客家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客家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客家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辦理協調、聯繫兩岸及港澳事務。
2.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二十五)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協助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宜辦
理情形管考追蹤。
(二十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配合搜救支援調度。
(二十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1.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二十八)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提供核能技術諮詢。
2.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搶救、輻射偵測、劑量評估與事故處理
。
3.督導輻射防護與管制。
4.協調國外技術援助。
5.核子事故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
(二十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協助救濟物資之調度、運送及發放。
(三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協助辦理收容照顧災民之法律服務事項。
(三十一)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協助辦理震災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受災戶理賠及發放臨時住
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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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及相關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
等設施由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操作及維護。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應變中心
之成立地點,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
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為免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
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啟動備援中心時,應報請指揮官擇定備援中心
地場地。
十一、應變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有關災情。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應變中心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
副指揮官應即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
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定時並視災情狀況隨
時召開工作會報,各進駐機關及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應於工作會報提
出報告資料。其報告內容如附件一。
十二、應變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設參謀、訊息、作業、行政等群
組及前進協調所,各群組下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啟動功能分組,並得指派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統
籌支援地方政府之必要協助。
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配合參與機關及其任務如下;其編組及任
務一覽表如附件二:
(一)參謀群組: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
災措施建議。
1.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災情分析、後續災情預判與應
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管考追蹤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參與,
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
形管考追蹤事宜。
3.情資研判組: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經濟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營建
署)、中央氣象局、交通部公路總局配合參與,辦理提供各項
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
判等事宜。
4.災情監控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經
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
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事宜。
(二)訊息群組:綜整轉化各項防災應變相關資訊,有效達成災防資訊
公開普及化之目標。
1.新聞發布組:由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警
察廣播電臺)配合參與,辦理召開應變中心記者會、新聞發布
、錯誤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通等事
宜,有關應變中心新聞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三。
2.網路資訊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內政部(消
防署)配合參與,辦理防災、應變資訊普及公開與災變專屬網
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
(三)作業群組:統籌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執行事宜。
1.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結
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資源調度支援事宜。
2.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主
導,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配
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3.疏散撤離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
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民政司、警政
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
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
危險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管制。
4.收容安置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中華
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
調度等支援事宜。
5.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消防
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自來水、電力、電
信、瓦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6.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參與,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
通、運輸調度支援事宜。
7.農林漁牧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導,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配
合參與,辦理各地漁港船舶進港避風、大陸船員暫置、土石流
警戒監測、農林漁牧損失之處理及各地蔬果供應之調節。
8.民間資源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配合
參與,督導、掌握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
志工之情形。
9.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10.境外救援組:由外交部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境外援助之協調及聯
繫。
11.核能救援組: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國防部、經濟部、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
、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配合參與,辦理核能救援等事宜。
(四)行政群組:統籌辦理應變中心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
1.行政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
變中心會議幕僚及文書紀錄。
2.後勤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
變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財務組:由財政部主導,行政院主計總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
(五)前進協調所: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主導,國
防部、內政部(消防署)及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參
與,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及調度支援事宜。
應變中心開設後,各功能分組機關,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
害應變工作,並主動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因應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之要求,派員參加分
組之運作,並接受主導機關之協調,及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機
關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各分組主導機關遇無法協
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得報請指揮官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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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指揮官依需要啟動功能分組後,各分組除依前點第三項規定任務執
行外,並應執行下列個別規定事項:
(一)幕僚參謀組:掌握災情狀況,辦理災情分析預判及應變,擬訂防
救災策略及作為提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管考追蹤組:掌握應變中心指揮官及主持工作會報各級長官指(
裁)示事項各部會辦理情形。
(三)情資研判組:於工作會報前及配合中央氣象局新發布警報資訊時
,召開防災情資分析會議,分析可能發生之災情,供幕僚參謀組
作為研判應變措施建議之基礎,並得視災情狀況需要,隨時召開
會議。
(四)災情監控組:負責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定時製作災情報
告上網發布,並監看新聞媒體報導。
(五)新聞發布組:對於災情搶救情形,適時發布新聞稿或以跑馬燈公
告,必要時召開記者會說明,並對於錯誤災害報導立即提供媒體
正確消息,促請更正,同時追蹤掌握後續更正情形。
(六)網路資訊組:掌握防災及應變資訊傳遞狀況。
(七)支援調度組:掌控追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
間、位置及進度。
(八)搜索救援組:掌握人命搜救執行情形。
(九)疏散撤離組: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
散撤離人數之統計及通報,與登山隊伍聯繫及管制下山人數。
(十)收容安置組:掌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遊客安置及收容人數。
(十一)水電維生組:整合抽水機支援調度事宜,並明確掌控所調派之
人力、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位置與進度,及整合自來水、
電力、電信、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
(十二)交通工程組:整合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農路等所有道路
交通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
(十三)農林漁牧組:掌握土石流潛勢區域、發布土石流警戒及疏散撤
離人數資訊。
(十四)民間資源組:掌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
志工之情形。
(十五)醫衛環保組:掌握災害死傷人數及環境災後清理、消毒資訊。
(十六)境外救援組:掌握境外援助資訊及進度。
(十七)核能救援組:掌握核子事故救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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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功能分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分組會議,由主導機關派員主持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
,依會議之決議及分工,由分組內各組成機關落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執行災情查報、監控、資源調度、
災害搶救,並聯繫地方政府,提供支援協助。
(三)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送行政組彙整(含電子
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提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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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或增派其他機關派員進駐
,各功能分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派遣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
各分組主導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派員參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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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
災害通報及應變相關事宜。
各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開設之緊急應變小組,應執行下列緊急應
變事項: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或同
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
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
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
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
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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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多種重大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如下: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
長,應即分別成立應變中心,並陳報會報召集人分別指定指揮官
,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因風災伴隨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發生時
,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三)因震災、海嘯或其他災害併同發生核子事故災害時:
1.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主任委員擔任協同指揮官,俟震災、海嘯或其他災害應變處
置已告一段落,而核子事故災害尚須處理時,指揮官改由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內政部部長改擔任協同指揮官
。
2.應變中心作業群組增設核能救援組,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
導,並進駐幕僚參謀組、管考追蹤組、情資研判組、災情監控
組、新聞發布組、疏散撤離組及醫衛環保組。有關核災居民之
疏散撤離部分,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其他疏散撤離組
進駐單位配合參與。
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供相關
核子事故訊息,以視訊連線方式配合應變中心相互聯繫支援,
執行相關應變運作事宜。
(四)應變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應
變中心運作或另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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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指派專責通報人員建立緊急聯絡名冊,
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彙整後函送有關機關(單位、團體);緊急聯絡
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十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後,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依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
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應
掌握進駐人員之出席情形,向指揮官報告。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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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人員應掌握各
該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
官、協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
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
指揮、協調及整合。
進駐人員對於長官指示事項、交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實交接,值
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以因應緊急事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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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
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調
整應變中心之分級或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
要之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人員予以歸建。
前項歸建人員之機關(單位、團體)得視災害應變需要,依第十
六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
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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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
位、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提報後,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
應變中心。
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詳實記錄應變中
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依
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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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
卓著者,由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
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