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目的:為輔導業者實施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以完善
儲槽檢查制度,特訂定本指導綱領。
2
二、適用對象︰具有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及
其相關設施(以下簡稱儲槽)之業者。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
有定期檢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3
三、實施內容
(一)具有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業者,得
自行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實施
儲槽自主定期檢查,檢查期程如下:
1.儲槽自取得使用執照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
日期起,每二年實施一次外部檢查,並進行儲槽地盤沉陷觀測及
做成紀錄。
2.儲槽自取得使用執照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
日期起滿十年者,實施內部檢查,其後每五年實施一次,並依據
地盤沉陷紀錄,製作儲槽沉陷評估報告。但經專業機構評估得延
長其後每五年之檢查年限者,得檢具評估報告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備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二)上開定期檢查紀錄及報告保存五年以上,並報轄區消防機關備查。
(三)檢查結果未符規定之儲槽宜立即改善或停止使用,並將儲槽維修執
行情形、專業機構檢查紀錄文件影本,報請轄區消防機關備查。
4
四、定期檢查項目:
(一)外部檢查
1.槽頂:
(1)無閥通氣管:
檢查方法:目視、測厚。
判定方法:
A :通風管內部良好、無表面腐蝕、管壁厚度減薄、阻塞。
B :網罩良好、無銹損與阻塞。
(2)大氣閥通氣管:
檢查方法:目視。
判定方法:
A :操作鏈條操作靈活、無斷折不全或無法拉動卡死之情形
。
B :配置及連桿完整無銹蝕。
C :進出口閥及閥座無銹污、表面黏膠、閥座積污。
D :通風艙及閥蓋內部無表面銹損、表面黏膠物質。
E :網罩良好無阻塞。
F :外部情況良好無腐蝕、裂損或裂縫。
2.槽壁:
(1)壁板油漆:
檢查方法:目視。
判定方法:壁板外壁油漆完整、無銹蝕。
(2)壁板厚度:
檢查方法:測厚。
判定方法:
A :沿樓梯處每層測二點。
B :縱向垂直大面積(指直徑達二十公分以上者)腐蝕剩餘
厚度不足 t 者為不合格。t=【2.6D*(H-1)*G】/S*
E (其量測方法參照 A.P.I.653 第四節儲槽壁板評估
之規定)。
t :剩餘最小厚度(單位:英吋);
D :儲槽直徑(單位:英尺);
H :槽底至最高液位高度(單位:英尺);
G :內容物比重;
S :槽壁板最大允許應力(單位:磅/英吋);
E :焊道接合效率。
(3)連接儲槽各式主閥、安全閥、釋壓閥及排水閥等各式閥類:
檢查方法:手動、目視。
判定方法:作用良好,無阻塞、閥無滲漏。
(4)儲槽外部撓性管:
檢查方法:目視。
判定方法:進出口撓性管無過度彎曲、滲漏、銹蝕。
3.槽底板:
(1)油槽基礎:
檢查方法:目視。
判定方法:無變位、沉陷、積水、龜裂。
4.消防管線︰
(1)消防管線(儲槽泡沫管線、泡沫頭、冷卻撒水管線及冷卻撒水
頭等):
檢查方法:目視、手動。
判定方法:無阻塞、銹蝕。
5.接地︰
(1)接地線:
檢查方法:儀測、手動。
判定方法:
A :接地電阻量測在十歐姆以下者為合格。
B :接地線固定、無鏽蝕。
6.其他必要之檢查事項
(二)內部檢查
1.槽底板:
(1)量測底板厚度:
檢查方法:選擇腐蝕區域較大或點蝕密集處四處以上。
判定方法:
A :變形嚴重經研判有導致破裂之虞者為不合格。
B :最小剩餘厚度不足 2.54 毫米(底板基礎無圍堵及偵測
底板漏油設施者)為不合格。
C :最小剩餘厚度不足 1.27 毫米(底板基礎有圍堵及偵測
底板漏油設施者,或塗有重塗裝如 FRP 等)為不合格
。
(2)量測凸出或凹陷處:
檢查方法:於凸凹明顯處量測內切圓半徑 R(單位︰英尺)
及其深(高)度 B(單位︰英吋)。
判定方法:B>0.37R 為不合格。
(3)檢查焊道:
檢查方法:目視。
判定方法:壁板對底板之焊道有無腐蝕及洩漏之情況。
2.槽壁:
(1)量測壁板厚度:
檢查方法:
A :選擇第一層及最上層量測腐蝕及點蝕深度各二處。
B :大面積腐蝕其縱向合計長度在五公分以上,量測其剩餘
最小厚度。
判定方法:
A :檢查有發現點蝕剩餘厚度未達設計厚度二分之一者為不
合格。
B :檢查大面積腐蝕,其縱向合計長度超過五公分以上,經
計算其剩餘厚度不足 t1 者,為不合格。
t1=【2.6D*(H-1)*G】/S*E
(量測方法參照 A.P.I.653 第四節儲槽壁板評估之相
關規定)。
t1:剩餘最小厚度(單位:英吋);
D :儲槽直徑(單位:英尺);
H :槽底至最高液位高度(單位:英尺);
G :內容物比重;
S :槽壁板最大允許應力(單位:磅/英吋);
E :焊道接合效率。
(2)焊道:
檢查方法:目視。
判定方法:有不正常腐蝕情況者為不合格。
(3)底環板上凸下陷:
檢查方法:目視。
判定方法:檢查牆板之變形。
3.其他:
(1)進出管槽內閥:
檢查方法:目視、量測。
判定方法:檢查作動情況,密合情況。
(2)儲槽內部撓性管:
檢查方法:目視。
判定方法:進出口撓性管無過度彎曲、滲漏、銹蝕。
4.其他必要檢查事項。
5
五、注意事項
本綱領係行政指導文書,請各直轄市、(市)政府消防局據以輔導轄
區設有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儲槽之業者,對其
儲槽實施定期檢查,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利用平時檢查、辦理聯合督導時主動宣導儲槽定期檢查之觀念。
(二)建立列管儲槽清冊,清冊內容應包含儲槽設立日期、內容物、容量
、數量或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