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依第二點規定確實核對 相關佐證資料(推薦表如附件二),擇優遴薦三名函報本署,並本 寧缺勿濫原則,審慎遴薦人選。 (二)申請機關應依本署於當年度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經限期補正證明資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