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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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 98 年 4  月 14 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11次會議院長裁示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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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古蹟、歷史建築為國家重要文化資產,由於構造傳統且年代久
    遠,抗災性遠較現代建築薄弱。為強化此類場所之安全防護,完善場
    所自身之火災預防及災害應變管理機制,特訂定本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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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場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之古蹟及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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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所特性概要:
(一)用火致災因子:
      1.早期興建之古老木造建築物,建材裝潢或內部擺設以易燃材質居
        多。
      2.寺(宮)廟可能有放置大量金紙,且多有祭典使用線香、蠟燭、
        油燈、香爐、合香器具等火源,增加建築物內可燃物及引火危險
        。
      3.寺(宮)廟遶境、祭祀活動,其香擔、神轎常有暫置其他寺(宮
        )廟內,其內之香爐、香末、金紙、煙火等,如未實施安全管理
        ,可能因不慎而起火。
(二)用電特性:
      1.用火用電設備或線路,多較為老舊線路,且大量使用光明燈、延
        長線等;另香擔裝飾照明、彩色燈光設備與延長線接廟內電源,
        火災潛在危險性較高。
      2.陳列展覽物品之光源,如使用白熾燈泡,亦可能成為起火原因。
      3.內部人員使用電器方式,如欠缺防火意識,可能不當使用電器或
        過載使用。
(三)修復施工:
      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匠師工具可能不限於傳統手工具,而使用
      電動機具,因而可能於修復期間產生火源或機具動力使用燃料助長
      火勢規模擴大等,而提高火災危險性。
(四)縱火危險:
      暫定或新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若影響土地開發,易遭有心人
      士縱火破壞。
(五)天然災害:
      地震時造成古蹟、歷史建築內物品掉落、結構崩塌,火源、燈具易
      傾倒、掉落造成火災危險性。另古蹟、歷史建築,如無設置及定期
      維護避雷設施,可能有落雷起火燃燒之危險性。
(六)避難管理:
      1.古蹟、歷史建築一般為開放供不特定民眾參觀之場所,為防止民
        眾攜出文物書籍或便於參觀,而有限定出入口情形,易造成避難
        上的障礙,或於辦理活動期間出現人潮擁擠之情形。
      2.參觀人員或訪客,對建築內部空間可能不熟悉,不利災時逃生避
        難。且偶有人員錯過關閉時間而留滯或蓄意逗留之情形,致未能
        確實掌握收容人員之情形。
      3.照明設備可能較為不足,視線不明,影響逃生順暢。
      4.通道一般較為狹隘,或有堆積或放置物品之情形,如有緊急事故
        易影響避難通行。
(七)其它:
      1.周遭商業活動可能使用火源,或相鄰建築物有堆積物品佔據防火
        間隔等情事。位於人口稠密地區,有遭附近建築物起火延燒之危
        險,位處偏遠人口稀少地區,可能有發生火災無人通報消防機關
        或無人實施初期應變之情形。
      2.管理人員或有防災意識不足,而缺乏預防火災危險之意識。
      3.消防機關火災搶救人員可能不熟悉古蹟、歷史建築存放重要文物
        位置,救災時未優先搶救而造成損傷。
五、平時防火注意事項:
(一)火源管理:
      1.使用蠟燭、香爐、點香器具等,應注意相關器具之固定,避免發
        生傾倒、掉落或其他危險,並得於器材附近明顯處提示安全使用
        方式或由人員協助使用;使用火源器具附近應禁止放置可燃性物
        品,並放置滅火器材備用。蠟燭、香爐等火源,可於每天結束參
        拜時間後由管理人員熄滅,以降低夜間火災發生危險。
      2.內部應禁止吸菸、生火、烤肉、燃放爆竹、明火表演、施放天燈
        等活動,並應避免於古蹟內部進行生活相關用火行為(如煮食、
        瓦斯爐泡茶等)。
      3.於繞境、祭祀活動時,香擔、神轎等停放處應與建築本體或重要
        文物保持距離,並不得置放可燃物。辦理活動時,如有使用火源
        情形,應注意相關使用火源安全管理,並應有防護人員攜滅火器
        材戒備。
      4.應避免於內部堆放大量金紙、線香、香末或其它可燃物,並注意
        其他類似可燃物之安全管理。
(二)用電管理:
      1.電線管路系統、老舊插座、保險絲與開關箱應定期檢修,必要時
        更換之。
      2.避免於電氣設施附近堆放可燃物品。
      3.避免使用高耗電之電器用品。
      4.連接建築物之延長線,應有安全裝置,且避免過載使用。
      5.陳列、展覽文物之照明設備以冷光源為優先,並應定期檢視有無
        異常。
      6.正確使用電器,避免以電器原製造用途以外方式使用,例如以白
        熾燈泡烘乾衣物或紙張。
(三)施工期間管理:
      1.維護建築物而施工時,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制,如使用
        火源設備之安全管理、危險物品運用之管理、指定防火管理人及
        防火監督人、防範縱火機制、嚴禁工程人員吸菸、地震對策及消
        防機關通報機制,並對人員妥善編組及實施防火教育,確保火災
        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功能。
      2.應加強檢查及巡視周遭情形,建立回報、聯繫機制。
(四)縱火防制:
      1.無人駐守之古蹟及歷史建築,為防止縱火情形發生應加強該區巡
        邏。
      2.夜間及閉館日,出入口應實施管制,防止民眾進入。
      3.為免暫定或新指定古蹟或歷史建築,遭有心人士縱火破壞,應加
        強警民聯防及裝設監視系統或其他保全等必要之措施。
      4.駐守人員及工作人員應適時教育,落實防火與管理,熟悉消防安
        全設備之操作。
      5.以「古蹟、歷史建築防範縱火自行檢查表」(如附件 1)評估場
        所危害風險。
(五)天然災害防範:
      1.地震:
     (1)依古蹟、歷史建築個案需求設置防止建築構件、文物典藏掉落
          之措施。
     (2)使用之火源(如點香器具、香爐)平時即應固定,避免地震發
          生時傾倒造成火災。
      2.雷擊:應視地形地物需要,安裝避雷設施,並定期檢測維修,維
        護設備之有效性。
(六)避難逃生管理:
      1.內部人員應了解場所逃生及避難路線,於火災發生時,能迅速引
        導人員避難。另出入口之路障,應可即時移除,方便疏散。
      2.祭祀活動架設之相關設施,通道、人員出入設施應儘量使用不燃
        材料製造。人潮進出之場所,應確保避難通路之順暢及二方向以
        上之逃生出口。
      3.假日或祭祀活動等重點期間,應加強宣導訪客安全須知,提醒訪
        客注意避難逃生方向。
(七)其它防火事項:
      1.管理人員得聘用人員或由訓練志工負責平日巡邏,以防範縱火、
        注意金紙等可燃物安全及協助參觀人員安全使用火源(如點香)
        。
      2.管理人員應利用機會加強所屬防火、防災意識。
      3.淨空外部防火間隔,加強控制外部空間之商業活動,以防火安全
        性為首要考量。
      4.內部與外部交通動線應保持暢通,以利緊急救災及人員避難逃生
        。
      5.應備有滅火器,視需求設置消防栓、水幕及放水槍(建議選用可
        單人操作之型式),並應熟悉操作要領。
      6.以「古蹟、歷史建築防範火災自行檢查表」(如附件 2)評估場
        所危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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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火災應變管理注意事項:
(一)因應內部或有其它典藏文物等重要文化資產,管理人員除一般之自
      衛消防編組外,並得設置文物搶救人員,惟應以人員疏散及人命搶
      救為優先。
(二)當火災發生時,儘速運用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滅火,並向全體收容人
      員進行緊急廣播並通報消防機關及古蹟、歷史建築主管機關。並向
      到場消防機關說明重點文物所在,以利搶救工作進行。
(三)向消防機關報案時,應提供現場聯繫人員姓名及電話、會合地點,
      受困人員、現場情形等,以利消防指揮官掌握現場最新資訊及救災
      資料。
(四)進行避難引導時,須給予明確的避難方向及具體有效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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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一)古蹟、歷史建築主管機關,應將轄內列管古蹟、歷史建築主動提供
      消防機關,預先掌握該建築結構、內部空間規劃、珍貴文物優先保
      護對象、管理人員資料、緊急聯絡電話等救災資訊。
(二)查詢文化資產:消防機關可主動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http:/
      /www.boch.gov.tw/boch/)文化資產綜合查詢頁面查詢轄內古蹟、
      歷史建築公布現況,規劃適當的輔導措施與救災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