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103/12/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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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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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
        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消防局、港務消防
        隊定之。
  (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八小時,每週合計四十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
        長。
  (三)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視消防人力及
        轄區特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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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
      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
      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
        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得視第十二點第
      三款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情形,將值班改為值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