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
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
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
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得視第十二點第
三款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情形,將值班改為值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