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個別認可試驗不合格項目屬「規格及構造檢查」、「外觀檢查」、
「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及「放射線照
相試驗」者,申請人得向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其程
序如下:
(一)於接到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試驗結果通知日起十日內,製
作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函報本部或本部委託
之專業機構。逾期視同放棄改善。
(二)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於收到改善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通知
申請人審核結果;其結果未符規定者,得通知申請人修正之,並
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得於接到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通知審查合格之日起二個月
內,檢附補正試驗改善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二)及相關文件,向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個別認可補正試驗前,應自行篩選淘汰容器
,並於補正試驗結果通知後三個月內,依第十四點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予以銷毀或報運出口。
第一項個別認可申請補正試驗僅得向原申請個別認可之專業機構提
出,並以一次為限。但補正試驗為外觀檢查者則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