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三點第二款所定型式認可實體檢驗,係就第三點檢附之樣品,依序
施以材質檢查、規格及構造檢查、外觀檢查、抗拉強度試驗、壓毀試
驗或瓶身材料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
、放射線照相試驗、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容器實測淨重試驗、內容
積水重試驗等,其試驗及判定方式如下:
(一)材質檢查:
1.試驗方式:以材質分析儀對瓶身進行測試分析。
2.判定方式:分析結果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
(二)規格及構造檢查:
1.試驗方式:
(1)形狀及尺度測試:以目視、量具對瓶身、護圈或護蓋、鋼裙及
液相管等進行測試。
(2)摔落測試:將容器自高 1 公尺處摔落。
2.判定方式:
(1)形狀及尺度測試: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惟針對下列部分有
容許誤差值:
A.護圈開口寬度、護圈徑、瓶身外徑、護圈高度及鋼裙外徑等
距離:誤差值±5mm,惟量測值應符合認可基準第四點第二款
之尺寸規定。
B.容器瓶身厚度:引用 JIS、GB、ASTM 等規範之選用材質、
鋼捲厚度、長度等各標準誤差。
+0.5mm
C.護圈及鋼裙厚度容許誤差範圍為
-0.2mm
(2)摔落測試:容器摔落後,其護圈、護蓋應可有效保護閥及其他
零件,並避免液化石油氣因撞擊而洩漏。
(三)外觀檢查:
1.試驗方式:容器於除銹或去除其他雜物後,以目視或量具檢查。
2.判定方式:
(1)容器及其配件無縫隙、鱗疊、腐蝕、裂紋、傷痕、皺紋、過熔
低陷等損害性瑕疵。
(2)容器內部無熔渣、油污、或其他任何雜質。
(3)鋼印資料應依第六點之規定刻印,無凹陷、重複刻印或模糊不
清等情形。
(4)容器應依第六點之規定塗裝,並標示內容物名稱。
(5)於容器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 1 點測得之高低差度,不得超過
板厚之 25 %,熔接縫應覆蓋過兩側板面,熔接縫形狀應為平
面型或凸面型,不可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6)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 3 度。
(7)護圈及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容器規格未達 50 公斤者,應為
全周 3/4 以上;規格為 50 公斤者,應為全周 2/5 以上。
並分 3 處熔接,其中護圈應有 2 處大小一致之排水空隙,
且相互對稱。
(四)抗拉強度試驗:
1.試驗方式:
(1)從瓶身適當處,與瓶身縱向熔接縫平行,依 CNS 2112 金屬材
料試驗片裁取 5 號試片(參照圖 9)直截試片 1 只,並予
以展平,惟不得以搥打方式為之。
(2)依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2.判定方式:抗拉強度或降伏點應符合瓶身厚度計算所用之抗拉強
度或降伏點以上之規定。瓶身材料如使用 SM 或 SG 之材料者,
其抗拉強度、降伏點及伸長率並應符合表 8、表 9 及表 10 之
規定。
(五)壓毀試驗或瓶身材料彎曲試驗:
1.壓毀試驗:適用於 3 塊式容器
(1)試驗方式:以頂角 60 度先端半徑 13 mm 之鋼壓模 2 個,
如圖 10 夾住容器約中央位置(不得加壓於熔接縫上),上下
鋼壓模緩慢垂直加壓至表 11 之鋼模間之距離。
(2)判定方式:進行瓶身壓毀試驗結果,容器之任何部分不得發生
龜裂現象。
2.瓶身材料彎曲試驗:適用於 2 塊式容器:
(1)試驗方式:於瓶身取試片 1 只(形狀如圖 11) ,依 CNS 3
941 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
(2)判定方式:試驗後,試片彎曲部不得有長度超過 3 mm 以上之
裂痕,且長度 3 mm 以下裂痕之合計長度不得超過 7 mm 。
(六)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1.試驗方式:
(1)於周向及縱向熔接縫處各裁取試片 1 只,在常溫下展成平片
(不得以搥打方式為之),依圖 12 製作試片。
(2)依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實施試驗。
2.判定方式:熔接縫拉伸試驗結果,其抗拉強度或降伏點應在材料
規範最小值以上(參閱表 8 至表 10) 。
(七)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以符合圖 13 之彎曲試驗機進行試驗。
1.試驗方式:
(1)取容器 1 只,依圖 13 製作試片。
(2)以符合表 12 、圖 14 之彎曲試驗機公模加壓試片。
2.判定方式:熔接部位之表面龜裂長度應不得超過 1.5mm,惟邊角
龜裂長度不在此限。
(八)放射線照相試驗:
1.試驗方式:
(1)取容器 1 支,針對容器熔接縫部位,依 CNS 3710 判定缺陷
等級。
(2)試驗時,原則應保持容器原狀,惟如有混淆判斷或隱蔽明暗之
缺陷,或容器採背襯板單面對接法熔接者致妨礙判斷時,不在
此限。
2.判定方式:依 CNS 3710 判定結果,應符合 2 級以上。
(九)耐壓試驗:
1.試驗方式:
(1)試驗前,容器不得先加諸表 13 之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
壓力;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2)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數值
之 1%以下。
(3)試驗宜採非水槽式試驗方法。採水槽式試驗者,其膨脹指示計
準確度應於 1%範圍內。採同位式水位計者,其最小刻度須在
0.1 ml。
(4)以表 13 之耐壓試驗壓力對容器進行膨脹試驗,使容器完全膨
脹,並加壓保持 30 秒鐘以上。確認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
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然後除去壓力,再端視留存在容
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5)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如使用非水
槽式耐壓試驗設備,其永久膨脹量 △v 依下式求得:
p
△V=(A-B)-{(A-B)+V} ───βt
1.033
V :容器永久膨脹量之內容積 cc
2
P :耐壓試驗壓力 kgf/cm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cc),即量筒內之水位
下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
所壓進之水量(cc),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
(cc)。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之壓縮係數。(如表 14)
2.判定方式:
(1)容器得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保持 30 秒鐘以上,
無洩漏或異常現象。
(2)經膨脹試驗結果,容器之永久膨脹率不得超過 10 %。
(十)氣密試驗:容器應全數施以氣密試驗。
1.試驗方式:
(1)以氣密試驗設備進行測試;設備之壓力指示計最小刻度,應為
最高指示數值之 1%以下。
(2)容器內部洗淨並完全乾燥,將空氣或惰性氣體加壓填充於容器
內(試驗壓力如表 13) 後,將容器浸入水中或於熔接縫塗敷
脂皂液。
2.判定方式:測試 1 分鐘以上,應無滲漏現象。
(十一)容器實測淨重試驗:
1.試驗方式:磅秤歸零後,量秤空瓶重量。
2.判定方式:空瓶重量與容器護圈打刻之淨重相較,誤差值應於
±1%範圍內。
(十二)內容積水重試驗:
1.試驗方式:空瓶加水灌滿與閥基座平,上歸零磅秤量秤重量,
扣除容器實重,求得內容積水重。
2.判定方式:內容積水重與書面資料相較,規格 10 公斤以上容
器之誤差值為設計值 ±2 %、規格未達 10 公斤容器之誤差值
為設計值 ±5 %,惟均不得低於 V=G×C 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