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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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建立本署特種搜救隊搜救犬培訓機制,提升犬隻遴選及訓練技術,
    以培育、訓練、調度、運用及管理優秀之高效能搜救犬,特訂定本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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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說明:
一、搜救犬:通過災害搜救犬評量基準之犬隻。
二、犬隻:搜救犬及未通過災害搜救犬評量基準之培訓中犬隻。
三、MRT :搜救犬隊國際任務測驗(Mission Readiness Test,簡稱 MRT
    )是由 INSARAG(International Search and Rescue Advisory Gr-
    oup ,國際搜救顧問團,簡稱 INSARAG)所發起,凡通過 MRT  測驗
    者,領犬員與搜救犬及搜救犬小隊指揮官,均可接受聯合國徵召支援
    救災,並享有其後勤支援。
四、IRO :國際搜救犬組織(International Rescue Dog Organisation
    ,簡稱 IRO)。
五、IRO-B 級:災害搜救犬評量基準中最高等級。
參、遴選
    由本署特種搜救隊搜救犬小組(以下簡稱搜救犬小組)人員二名實施
    評量作業,依新進犬隻遴選進用評量表(附表一)評量其身體健康程
    度、體能狀況、活動力及慾望條件,各項評量均為優等以上始得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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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訓育管理
一、新進培訓中犬隻應先健康檢查(包含 X  光、超音波、血液寄生蟲、
    血檢、髖關節、傳染病等項目),隔離觀察六十日,完成檢疫處理後
    始可接觸其他犬隻。
二、新進培訓中犬隻於隔離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施以下列事項:
(一)注射八合一疫苗或十合一疫苗。
(二)注射狂犬病疫苗等預防性注射。
(三)腸道血液驅蟲投藥。
(四)搜救犬全部共同投藥或預防注射時,新進培訓中犬隻亦應再度投藥
      及預防注射。
三、新進培訓中犬隻均應進行結紮手術。但經搜救犬小組或相關專業人員
    評定具繁殖價值者,不在此限。
四、新進培訓中犬隻應施以晶片植入。
五、每名馴犬員培訓犬隻以四隻為限,犬隻除役或淘汰者,應立即遴選合
    適犬隻實施培訓作業。
六、每日應定時餵食犬隻,並觀察記錄犬隻飲食、訓練情形,以瞭解犬隻
    活動力及健康狀況。
七、犬隻每日工時(訓練、執勤)不得超過四小時。
八、應按時對犬隻進行寄生蟲防治、預防疫苗注射及每半年實施一次健康
    檢查。
九、不得對犬隻處以安樂死。但經專業獸醫師基於疾病末期及減輕犬隻痛
    苦或傷害之理由作出建議者,不在此限。
十、犬隻死亡處理:
(一)犬隻死亡時,應由獸醫師出具死亡證明書送交隊部檢討及提報改善
      措施。
(二)死亡之犬隻經專業獸醫師診斷認定係因感染重大傳染疾病所致者,
      應儘速辦理犬隻銷毀、掩埋、消毒及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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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除役
一、通過 MRT  測驗之搜救犬滿八歲時應予以除役,但經搜救犬小組就其
    工作能力、體能狀況評估,得延役一年。
二、通過 IRO-B  級評量之搜救犬滿七歲時應予以除役,但經搜救犬小組
    就其工作能力、體能狀況評估後,得延役一年。
三、搜救犬於服役期間因受傷、重病或搜尋能力嚴重衰退者,經搜救犬小
    組就其工作能力、體能狀況評估後,得簽報除役。
陸、淘汰
    培訓中犬隻每季依評核表(附表二)實施評核作業,由搜救犬小組評
    核有無繼續培訓為搜救犬之必要,經二次評核為不適馴者,得予以淘
    汰。
柒、認養
一、除役或淘汰之犬隻應公告認養(認養契約如附件一)。
二、犬隻被認養前應予結紮。
三、申請認養者,應填具認養申請書(附件二),經搜救犬小組審查後簽
    報辦理認養。認養除役或淘汰之犬隻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認養手續
    ,如有多人申請認養者,其認養序列以馴犬員優先取得認養資格;同
    一序列有二人以上申請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四、搜救犬小組應依申請書派員實地勘查認養人及其房舍是否符合認養家
    庭要求。
五、認養期間之飼料、醫療等各項費用,由認養家庭負擔。
六、除役或淘汰之犬隻無人認養或無適當場所豢養者,暫由搜救犬小組豢
    養,遇有申請認養者則依規定辦理認養事宜。
捌、財產管理
一、搜救犬小組應建立犬隻犬籍資料(附表三)並依規定辦理財產物品登
    錄作業,以利犬隻管理。
二、除役、淘汰或死亡之犬隻,應由搜救犬小組辦理財產除帳,同時更新
    犬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