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潛勢:指特定地區受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所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 或規模。 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 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之預警資料。
風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辦理公開。 火災及爆炸災害因不具特定災害區域及發生潛勢,得不辦理災害潛勢資料 公開。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前條公開機關應將該管資料公開於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並得以服務 介接或導頁方式提供。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