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認可應備文件
申請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審核表。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等影本,
另進口品須檢附代理銷售證明。
三、發電機組正、側、背面之尺寸圖、照片及說明資料。
四、發電機組及其組裝引擎、發電機頭廠牌型錄。
五、國外引進者,應附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
六、各項文件如為外文資料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七、設計手冊、維修保養手冊及施工安全規範。
八、發電機組之引擎,應附產品切結書,述明為中古品或新品。
九、第三公證機構開具之測試報告,如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開具者,應經
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核章。
十、測試儀器校正合格文件。
前項第三款尺寸圖及照片須符合下列規定,並由申請人提供電子檔予
內政部(消防署)登載網站:
一、完整機組之實體及外觀。
二、標示機組、引擎及發電機頭之廠牌及型號。
三、照片之拍攝須與機組成直角,且清晰可見其引擎、發電機頭及控制盤
等構造及零(組)件。
四、照片為單色背景或無雜物光影等妨礙辨識機組零(組)件及相對位置
。
五、尺寸圖標示機組實體之長、寬、高、單位、比例及公差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