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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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強消防戰力,掌握搶救時效,發揮整體災害搶救能力,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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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度支援時機:
(一)各消防機關轄內發生災害,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須調度、運
      用轄內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
      、船舶、航空器及裝備時。
(二)各消防機關轄內發生災害,因消防、救災、救護人力、裝備、器材
      不足,不能即時有效搶救或控制須申請跨轄支援時。
(三)各消防機關與他轄交界地區發生災害,因受地理、環境、交通等因
      素影響,申請由鄰近消防機關支援搶救較為有利時。
(四)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認有必要調度支援時。
三、作業程序:
(一)各消防機關請求調度轄內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
      、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時,由其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依規定調度派遣。
(二)各消防機關申請跨轄支援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由其主管
      機關核轉,向支援單位消防主管機關申請,並向本署報備。
(三)各消防機關申請時因時間急迫,其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以電話或傳
      真先行向支援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出申請,事後再依前項規定
      補送申請書。
(四)本署調度支援時,得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逕以電話調度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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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要求:
(一)申請支援時,應敘明災情、地點、現場指揮官、通訊頻率、連絡代
      號與支援所需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數量及應注意事項等。
(二)支援單位接獲支援申請時,在不影響本身任務遂行及能力許可下,
      應立即循行政體系陳核後派遣,並電復申請(調度)單位。
(三)支援單位受理時,應將時間、申請(調度)單位、災害地點及災情
      摘要登錄於公務電話紀錄簿備查。
(四)支援戰力抵達災害現場時,應向現場指揮官報到,並接受現場指揮
      官之指揮調度,參與災害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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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災前整備機制
(一)有關人員部分,各消防機關災前必須管控、預劃在不影響既有勤務
      遂行最低限度下,各分隊可支援他轄人力員額,避免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臨時調派而耗時費力,原則上各分隊在維持勤務最低限度下,
      每日可供支援人力員額如下(在隊服勤人數以分隊消防人員編制人
      數扣除請(休)假及補假人數為準):
      1.在隊服勤消防人員八名以下者,免預劃支援人力,然依轄區特性
        不同,可依平日訂定之相互支援協定作為調度支援之準則。
      2.在隊服勤消防人員九名以上者,由各消防機關自行統籌調派支援
        人力。
(二)有關車輛部分,原則上各消防機關針對他轄申請災害支援需求進行
      車輛種類調派,各分隊出動車輛數必須依照前揭預劃支援人力為原
      則,並以一車至少兩人作為各分隊派遣支援人車時之方式,同時考
      量維持轄區最低限度戰力的前提下,遂行支援勤務。
(三)有關裝備器材部分,原則上各消防機關以他轄申請災害支援需求進
      行調派,並以前揭出動支援勤務人力可遂行該等裝備器材之使用為
      原則,作為裝備器材攜行的準則,同時,仍須維持在轄區最低限度
      戰力的前提下,遂行支援勤務。
六、支援單位出動機制
(一)受理申請
      申請支援單位提出申請跨轄支援時,必須依照申請書(附件一)載
      明申請支援單位之災情種類、現況、災害地點、現場指揮官聯絡方
      式、作業需求等,支援單位原則上在接獲他單位支援申請之十分鐘
      內應回覆申請支援單位,說明支援情形,同時告知帶隊官聯絡方式
      及出動時間。
(二)集結出動
      在受理並同意他單位之支援申請後,第一梯次必須在十分鐘內完成
      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的集結、第二梯次應在一小時內完成集結出動,
      並向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相關資訊(受理時間、出動時間、
      各梯次出動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數量、帶隊官聯絡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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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援單位整體指揮機制
(一)現場報到與回報作業
      支援單位到達災害現場後,應立即向現場指揮官報到,同時分別向
      各所屬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到達時間,並由各該所屬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回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現場作業
      由現場指揮官或編組幕僚群向支援單位人員說明目前災情實況、需
      協助事項任務安排及現場無線電頻道及其他災害現場基礎資訊等;
      支援單位報到後應受當地消防機關首長或現場指揮官之指揮監督,
      以發揮事權統一、統合指揮之功效。
八、配合事項: 
(一)為利於調度支援需要,各消防機關應每月調查、協調建立所屬各消
      防單位人力、車輛、裝備、器材數量清冊資料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並於次月五日前逕寄電子檔至本署承辦人信箱並函報本署備查。
      (如附件二)
(二)各消防機關為便於調度支援作業,必要時得與相關單位訂定相互支
      援協定。
(三)各級消防機關應確實將附件二資料併行填報至應變管理資訊系統(
      EMIC)救災資源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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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