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配合事項: (一)為利於調度支援需要,各消防機關應每月調查、協調建立所屬各消 防單位人力、車輛、裝備、器材數量清冊資料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並於次月五日前逕寄電子檔至本署承辦人信箱並函報本署備查。 (如附件二) (二)各消防機關為便於調度支援作業,必要時得與相關單位訂定相互支 援協定。 (三)各級消防機關應確實將附件二資料併行填報至應變管理資訊系統( EMIC)救災資源資料庫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