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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行職務安全及
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
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署安全及衛生防
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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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與管理事宜。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署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署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辦理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主管單位辦理
,並提本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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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指定
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
人員派(聘)兼之:
(一)綜合企劃組組長。
(二)災害管理組組長°
(三)火災預防組組長°
(四)危險物品管理組組長。
(五)災害搶救組組長。
(六)緊急救護組組長。
(七)火災調查組組長。
(八)教育訓練組組長°
(九)民力運用組組長。
(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
(十一)訓練中心主任。
(十二)特種搜救隊隊長。
(十三)資訊室主任。
(十四)秘書室主任。
(十五)人事室主任。
(十六)主計室主任。
(十七)政風室主任。
(十八)督察室主任。
(十九)學者專家或本署各單位科長以上人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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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單位出任者,隨其本
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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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原則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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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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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