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應變中心指揮官、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規定如下:
(一)指揮官:
1.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2.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因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分別成立應變中心
,由會報召集人分別指定指揮官。
3.因風災伴隨或接續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
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4.因震災、海嘯併同發生輻射災害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
部長為指揮官,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協同指揮官,
俟震災、海嘯應變處置已告一段落,而輻射災害尚須處理時,指
揮官改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內政部部長改擔任
協同指揮官。
5.應變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應
變中心運作或另成立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二)協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
務委員或該次災害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
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副指揮官: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
任,其餘人員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
中心災害應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