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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
(105/08/26修正)
7
七、鑑委會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應有超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