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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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鳳凰計畫,健全鳳凰志工
    組織,激勵鳳凰志工服務士氣,進而提升緊急救護品質,特訂定本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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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甄選條件: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所屬現任鳳凰志工(不
      限是否加入義消)服務滿五年,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且
      最近五年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勤勉負責、積極進取,對推展救護工作,有明顯助益者。
      2.認真學習、精研技術,對提升救護品質,有具體成果者。
      3.衝破險阻、不畏艱難,對執行緊急救護,有優越成效者。
      4.致力宣導、激勵參與,對推展救護工作,有顯著功效者。
      5.領導得力、促進和諧,對凝聚團隊意識,有特殊作為者。
(二)實際參與緊急救護工作,具有特殊顯著之卓越貢獻,且有具體優良
      事蹟足供佐證者,得不受前款服務年資、服務時數之限制。
(三)限制條件:
      1.參加甄選人員需未曾受重大刑事案件處分,並於最近五年內未曾
        受刑事處分或有不良前科紀錄者。
      2.當年度獲選鳳凰獎義消楷模者,不得重複領取本獎項並得遞補之
        。
三、申請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依第二點規定確實核對
      相關佐證資料(推薦表如附件一,推薦人員一覽表如附件二),擇
      優遴薦三名函報本署,並本寧缺勿濫原則,審慎遴薦人選。
(二)申請機關應依本署於當年度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經限期補正證明資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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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甄選程序:
(一)由本署邀請學有專精之消防人員九名至十一名組成甄選委員會;甄
      選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票選同意決定當選人員;各年度救護志工菁英當選總人數以十八名
      為限。
(二)為鼓勵基層鳳凰志工人員士氣,當選救護志工菁英其中分隊長以下
      人員不得少於當選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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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
(一)由本署頒發獎座、獎章及得獎評定證書乙紙。
(二)名列前三名之救護志工菁英,不頒發第一款之獎項,移列至當年度
      鳳凰獎救護志工楷模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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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選救護志工菁英由本署擇適當時機辦理表揚頒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