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栓規格 (106/03/03修正)
九、消防栓標誌規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下列原則定之:
(一)材質:消防栓標誌之支柱及標誌板以鍍鋅鐵管或不鏽鋼管(板)製
      造。
(二)圖案:於標誌板之兩面按統一圖案製作,消防栓圖案為紅色,文字
      (消防栓)及圈內為白色,外緣為水藍色,所用塗料須具有反光性
      。
(三)高度:消防栓標誌支柱露出地面之高度為二百五十公分。
(四)尺寸:標誌板頂端與支柱頂點之距離為六十公分,內緣與外緣之距
      離為四點五公分。
(五)消防栓標誌圖詳如附件。
    消防栓標誌之維護,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獎勵及回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