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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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所定事項
    ,加強災害處理作業效能,強化緊急應變機制,並因應重大災害或緊
    急事故處置,立即掌握災情,執行通報、指揮,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運作,協助執行災情查報、彙整、通報、分
    析、研判等災害緊急應變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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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成立時機:
    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機如下:
一、因應重大災害或事故之發生,於平時應變運作機制無法因應災害緊急
    應變處理,必須提升運作時。
二、署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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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編組架構:
一、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由署長擔任指揮官,副署長及主任秘書輪流擔任副
    指揮官並兼任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幕僚長,下設六組,分別為協調組
    、訊息發布組、參謀組、作業組、後勤組、安全組,各組組成及任務
    如下:
(一)協調組:置協調官若干名,由署長指定組室主管或簡任級人員擔任
      ,依指揮官指示擔任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協調官,另指
      派協調員及資通訊人員若干名,擔任先遣小組專責人員,前往災害
      現場或受災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就近協調或聯繫相關事宜。
(二)訊息發布組:副指揮官兼任組長,置副組長一人,組員若干名,由
      秘書室公關科、災害管理組宣導科及組室人員擔任,負責媒體連繫
      新聞發布、網路社群資訊發布與回應、受理民眾網路報案陳情等事
      宜。
(三)參謀組:置組長一人,由災害管理組組長或簡任級人員擔任,組員
      若干名,由災害管理組及組室人員擔任,負責應變中心幕僚作業、
      工作會報議事管考、人力物資資源調度管理、功能性編組配合事項
      及資、通訊設備維護、災情查證彙整、督導地方消防系統執行災區
      疏散撤離、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等事宜。
(四)作業組:置組長一人,由組室主管或簡任級人員擔任,副組長一人
      ,由科長以上人員擔任,組員若干名,由組室人員擔任,負責協助
      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應變事宜,調查統計受災直轄市、縣(市)請求
      支援內容及調度、聯繫提供支援直轄市、縣(市)人力、機具資料
      、新聞監看與更正、通報等事宜。
(五)後勤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室科長以上人員擔任,組員若干名,
      由組室人員擔任,負責採購、餐飲、清潔維護等相關行政庶務等後
      勤事宜。
(六)安全組:置組長一人,由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督察室等室科
      長以上人員擔任,組員若干名,由相關組室人員擔任,負責門禁管
      制、車輛管制、長官蒞臨時電梯控制及相關安全維護事宜。
二、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任務及執勤地點詳如下表:
三、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架構圖如下:
肆、執勤及編組人員作業方式
一、地震發生且有地震測報地點震度超過六級,或重大災害造成通訊中斷
    時,緊急應變小組各當月輪值第一梯次待命人員應不待通知,立即返
    署展開作業。
二、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第一梯次進駐人員接獲進駐通知後,各編組組員應
    立即主動向所屬編組小組長回報進駐情形,小組長掌握該小組成員進
    駐情形後應即刻回報所屬編組組長;除因居住地點或其他不可抗力等
    因素確實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返署作業外,進駐人員應暫停私人事務或
    活動,並於六十分鐘內返署,前往各執勤地點向直屬任務編組組長、
    小組長報到,依「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任務表」執行任務
    ,各任務編組組長、小組長得視實際情形另行統籌分配該組成員任務
    。
三、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其輪替方式除指揮官另有指示外,接班人
    員應於輪值當日上午九時完成簽到進駐,交班人員於交接完成後始能
    簽退,交接班期間各編組應共同執行應變工作,組長並應將前日工作
    情形及待辦事項詳填於交接報告表(如表 17) ,附上相關作業表單
    交付接班之編組組長確認,並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後交由災
    害管理組彙辦;另指揮官得視需要召集各編組組長定期或臨時召開工
    作會議。
四、有關本署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層級、編組人力、輪值梯次及任務職掌,
    得因應各種災害類別、災害規模大小需求或院、部上級機關(長官)
    特殊要求等因素,經署長指示或由災害管理組簽奉署長核定後予以適
    當調整。
五、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運作期間,後勤組、安全組於夜間二十二時至
    翌日早上六時(安全組至七時)期間,在不影響應變中心勤務運作之
    情況下,其編組組長得視情形調整非必要作業人員暫時退勤休息。
六、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且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啟動時,原排定參與平時
    每日應變運作機制輪值人員暫停勤務,俟應變中心撤除時,恢復進駐
    執行勤務。
伍、勤務變更、代理制度規定
一、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有下列原因之ㄧ無法值勤者,得免參與輪
    值編排:
(一)懷孕及生產。
(二)因公受訓、出國、公假、事假、病假、休假、婚假等時程長達兩週
      以上者。
(三)次月將離職、退休人員。
(四)身體狀況不佳並領有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致服勤困難者(原則
      每次免輪值以一年為限)。
(五)其他重大事由致服勤困難者(每次免輪值以一年為限)
二、申請免參加輪值者,須填具免輪值申請表(如表 19) 及檢附佐證文
    件,奉署長核可後,當月 20 日前提出者,於次月生效;當月 21 日
    後提出者,於再次月生效;每次免輪值屆期前須重新檢討申請。
三、申請免輪值者,由災害管理組於年底造冊送各組室主管參考,且於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得依實際狀況納入支援各編組勤務運作。
四、新進同仁於當月 20 日前報到者,納編為次月輪值人員;當月 21 日
    後報到者,納編為再次月輪值人員。
五、輪值人員因故無法值勤者,應填具輪值變更申請表(如表 20) 經核
    准後送人事小組彙辦,否則不得變更勤務。
六、各編組之輪值人員因故無法到勤時,原則由各編組組長自行調整組內
    人員工作職掌、輪替週期共同執行該組應變任務;倘現有人力不足以
    因應,則由該編組組長視情形協調其他編組支援必要人力,倘協調不
    成則請示副指揮官(副署長或主任秘書)決定,抑或提高該編組各梯
    次進駐員額及輪值頻率(原三天輪值一次得變更為二天輪值一次)以
    為因應,必要時得口頭請示指揮官裁定後執行。
七、災害狀況趨緩時,參謀組得視情況研提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縮小編制方
    案,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再由參謀組通報各編組組長據以實施縮小
    編制。另縮編留守人員,需依各編組組長、小組長指示,分擔執行縮
    編退勤人員任務。
八、替代役原則免參與輪值,惟各組組長、小組長得視需求,經副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替代役參與輪值。
九、為配合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開設作業,如經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時,
    協調組成員即轉換為前進協調所進駐人員之搜索救援組、支援調度組
    、幕僚參謀組、行政庶務組及網路資訊組,並聽從前進協調所總協調
    官指派,執行相關工作。
十、執勤人員需奉派進駐非開設於本署之應變中心或本部前進協調所時,
    得由參謀組指定其他執勤人員代理。
十一、為利本署緊急應變小組運作,經簽奉署長核准免參與輪值人員,於
      應變小組作業期間上班時段,得依實際狀況納入支援各編組勤務運
      作。
陸、動員測試規定
    為落實緊急動員規定,以符任務之需要,應不定期依下列狀況進行動
    員測試:
一、假設發生災害事故,需要編組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處置時,以電話
    聯繫或簡訊通報:
(一)「測試-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收訊後立
      即回電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當月編組人員應於十分鐘內,以電話
      回復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測試-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立即進駐
      應變中心」: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當月編組人員應於六十分鐘內進駐
      應變中心。
二、受測試人員報到時間由災害管理組依報到順序登記於「動員測試報到
    紀錄表」(如表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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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講習訓練規定
一、本署相關業務單位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緊急應變作業人員講習訓
    練,俾以加強署內同仁對相關應變作業應有觀念及態度,並熟稔其工
    作職掌詳細內容。原則上每年防汛期前至少應辦理一次講習訓練。
二、辦理講習訓練時,除新進人員或未曾參訓人員為必要講習對象外,其
    餘全署同仁原則均應參加,必要時亦得邀請各部會或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相關作業(或業務)人員共同參與。
三、講習訓練內容應包括災害防救體系簡介、災害防救法規制度說明、緊
    急應變小組任務分工、作業流程、應變作業相關軟硬體系統、設備操
    作要領及其他執勤人員應勤注意事項。除一般授課流程外,為強化講
    習訓練效果,得視需要增加學員輪流上台報告、相互研討等其他多元
    化課程方式進行。
四、授課講師除遴選署內經驗豐富之相關業務人員擔任外,亦得視需要聘
    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講師,並得由本署依規定支給講習期間必要之
    鐘點費、交通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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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懲規定
一、執行本案出力及有功人員由災害管理組簽報敘獎,並列為平時考核、
    年終考核及升遷評量重要參考依據。
二、緊急應變小組進駐人員接獲進駐通知未依規定時間完成進駐,且未依
    上述規定辦理勤務變更者,得由督察室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其他未
    依本規定執勤者,得由督察室查明事實後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