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06/10/12修正)
第 20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設置之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消防栓規格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
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實施測試,以保持堪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