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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認可應備文件
申請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審核表。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等影本,
另進口品須檢附代理銷售證明。
三、發電機組正、側、背面之尺寸圖、照片及說明資料。
四、發電機組及其組裝引擎、發電機頭廠牌型錄。
五、國外引進者,應附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
六、各項文件如為外文資料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七、設計手冊、維修保養手冊及施工安全規範。
八、發電機組之引擎,應附產品切結書,述明為中古品或新品。
九、第三公證機構開具之測試報告,如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開具者,應經
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核章。
十、測試儀器校正合格文件。
前項第三款尺寸圖及照片須符合下列規定,並由申請人提供電子檔予
內政部(消防署)登載網站:
一、完整機組之實體及外觀。
二、標示機組、引擎及發電機頭之廠牌及型號。
三、照片之拍攝須與機組成直角,且清晰可見其引擎、發電機頭及控制盤
等構造及零(組)件。
四、照片為單色背景或無雜物光影等妨礙辨識機組零(組)件及相對位置
。
五、尺寸圖標示機組實體之長、寬、高、單位、比例及公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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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測試項目:
一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設備屬國內產製或組裝者,於申請審核認可時,應
依下列規定測試,並將測試結果登載於測試報告。
(一) 頻率變動率:
先行測量無載頻率後,再將輸出端之負載電流調整至滿載電流 (pf
=0.8) 後,切斷開關,並於瞬間將該開關由 OFF 切換至 ON ,測
其頻率之變化。
(二) 瞬時電壓變動率:
先行測量無載電壓後,再將輸出端之負載電流調整至滿載電流 (pf
=0.8) 後,切斷開關,並於瞬間將該開關由 OFF 切換至 ON ,測
其電壓之變化。
應先行測量無載電壓後,再將輸出端之負載電流調整至 67 %之滿
載電流 (pf=0.4) 後,切斷開關,並於瞬間將該開關由 OFF 切換
至 ON ,測其電壓之變化。
(三) 超速特性試驗:
測試時其以頻率表觀察者,將額定頻率調高至 120%處,其轉速即
為額定轉速之 120%;另發電機裝有限速裝置者,須申請者同意拆
除後方憑測試,否則依其限速裝置所設定之轉速最大值予以測試,
並於試驗報告中註明。
(四) 溫昇試驗:
在額定輸出下連續運轉,使發電機溫昇達到穩定時,以溫度計法或
電阻法測量發電機各部溫昇不得超過表 1 之規定值。
┌────┬─────┬─────┬─────┬─────┐
│絕緣種類│E 種絕緣 │B 種絕緣 │F 種絕緣 │H 種絕緣 │
│ ├──┬──┼──┬──┼──┬──┼──┬──┤
│測量部位│溫度│電阻│溫度│電阻│溫度│電阻│溫度│電阻│
│ │計法│法 │計法│法 │計法│法 │計法│法 │
├────┼──┼──┼──┼──┼──┼──┼──┼──┤
│電樞、磁│ 65 │ 75 │ 70 │ 80 │ 85 │ 100│ 105│ 125│
│樞繞組 │ │ │ │ │ │ │ │ │
├────┼──┼──┼──┼──┼──┼──┼──┼──┤
│靠近繞組│ 75 │ - │ 80 │ - │100 │ -│ 125│ -│
│之鐵心 │ │ │ │ │ │ │ │ │
├────┴──┴──┴──┴──┴──┴──┴──┴──┤
│軸承 (自冷式) 外部測量 40 ℃或插入測量 45 ℃。 │
└────────────────────────────┘
(五) 絕緣電阻試驗:
以絕緣電阻計測量交流發電機之繞組對地 (外殼) 之絕緣強度,測
量時應先切離負載;為免損毀發電機之控制電路,並得將控制電路
切離。所測得數值應在下列數值以上。
額定電壓
絕緣電阻 (MΩ)= 1+ ────
1000
(六) 耐壓試驗:
溫昇試驗後進行耐壓試驗,以絕緣電阻計測定繞組之絕緣,仍大於
上式絕緣電阻數值時,以頻率60Hz近似正弦波形之交流電壓施於繞
組與鐵心間 (不含配電盤控制電路) 應耐一分鐘,其電壓值依表2
之規定實施。
┌─────┬────────────┬──────────┐
│類 別│測 量 部 位 │試驗電壓 (有效值) │
├─────┼────────────┼──────────┤
│激磁機 │電樞繞組及激磁繞組 │10Ex(V) (最低1500V) │
├─────┼────────────┼──────────┤
│交流機部分│電樞繞組 (a) 1kVA 未滿 │1000V2E+500V2E+100│
│ │ E=50V 以│0V │
│ │ 上 250V 未│ │
│ │ 滿 │ │
│ │ E=250以上│ │
│ │ (b) 1kVA 以上│ │
│ ├────────────┼──────────┤
│ │激磁繞組 10Ex(V)(最低 1│ │
│ │ 500V) │ │
└─────┴────────────┴──────────┘
(七) 波形試驗:
在額定轉速及無負載狀況下,其電壓波形為正弦波或近似正弦波形
,電壓波峰值變動率在容量 500kVA 以下者為 10 %,500kVA 以
上者為 6%。
(八) 自動啟動性能:
如在裝設 (配置) 發電機現場,應配合自動轉換開關 (ATS) 檢測
;在廠試驗時,則以手動模擬測試自動啟動性能。
二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設備屬整組原裝進口者,申請審核認可時,前揭試
驗報告須為國內 (外) 第三公證機構所開具者,始具效力。
三 執行前揭試驗單位,如為在廠試驗,則該製造廠之試驗儀器應為中華
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證合格之設施,或領有正字標記廠或經 ISO
認證合格之工廠,其試驗儀器經知名測試單位校正合格者並檢附相關
之校正合格文件。
四 發電機頭之額定輸出和引擎之最大停備輸出 (Maximum Standby Out-
put) 不得小於發電機組之額定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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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認可程序及出廠設置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內政部(消防署)
提出申請。
查核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
查核其試驗結果是否符合本須知之規定。
查核其引擎是否有過載輸出(引擎停備輸出不得小於發電機組額
定輸出)情事。
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審核認可書;審查不合格者,將其不合格部
分,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自主品質管理,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每一發電機組
出廠前應經第三公證機構或 TAF 認證之實驗室測試,其測試項
目應含本須知貳、一、(一)至(八)及載明測試之依據、標準
值及結果值,其合格測試報告送建築物起造人或場所管理權人,
並留存一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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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附錄:
一、國內第三公證機構:
(一)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三)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院
(五)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六)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八)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九)中央警察大學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一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一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外第三公證機構:
(一)ABS Industrial Verification, Inc
(二)Beckmann & Jorqensen International S.A.
(三)British Inspecting Engineers Ltd.
(四)Bureau Veritas
(五)China Corporation Register of Shipping
(六)Det Norske Veritas
(七)Germanischer Lioyd
(八)Inchcape Testing Services International Ltd
(九)Inspectorate Plc
(一○)Ishikawajima Inspection & Instrumentation Co , Ltd
(一一)Japan Inspection Co ,Ltd
(一二)Japan Quality Assurance Organization
(一三)Korea Marine Surveyors & Sworn Measurers’ Corp
(一四)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
(一五)Moody-Tottrup International, Inc
(一六)Nippon Kaiji Kyokai
(一七)Nippon Kaiji Kentei Kyokai
(一八)Overseas Merchandise Inspection Co ,Ltd.
(一九)Robert W. Hunt Co.
(二○)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二一)Thionville Surveying Co., Inc.
(二二)TUV Rheinland Holding 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