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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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建立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系統開發、維護之
    安全,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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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三)本署暨所屬機關資通安全政策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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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統開發安全方針
(一)系統應依「資訊系統分級與資安防護基準作業規定」評定系統安全
      等級,並符合資安防護基準要求,相關要求得參考「資訊系統委外
      開發 RFP  資安需求範本」納入委外開發契約中。
(二)應用系統服務的資訊如使用於公眾網路上傳輸,應加以保護免於詐
      欺行為,契約爭議及未經授權的揭露與修改。
(三)如涉及重要資料之傳輸,應使用 SSL  加密金鑰,其金鑰並於生命
      週期妥善保護管理。
(四)系統測試與正式運作環境應予以分離。
(五)真實資料被複製到測試系統時,應依複製作業之性質及內容,在取
      得授權後始能進行。真實資料之複製情形應予以記錄,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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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發環境安全要求
(一)應避免使用可攜式電腦進行系統開發。
(二)開發用電腦應特別注意防止遭受惡意程式碼攻擊,以避免程式原始
      碼被感染或植入惡意程式碼。
(三)多人協作之開發環境其程式原始碼之存取權限應予控管。
(四)開發環境所使用之開發工具宜經過安全性確認,避免使用未經驗證
      或來源不明之工具程式進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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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系統設計原則
(一)具機密或個人隱私資訊之應用系統(AP),傳輸時應設計加密機制
      (如 SSL  或 https  等),必要時應針對資料內容加以保護,例
      如:資料庫加密,並記錄傳輸的相關資訊,包含傳輸來源、接收目
      的位址、傳送時間與傳輸成功或失敗等資訊。
(二)應視系統需求,進行會談期逾時(Session timeout) 控制,以防
      止未經授權使用者的存取。
(三)輸入應用系統之資料,儘可能實施合理性檢查,以確保資料之正確
      與完整性。
(四)系統內部之處理作業宜建立檢核點或驗證資料正確性之作業程序,
      避免系統處理失誤。
(五)作業系統或應用程式應安裝安全修補,以防止資訊系統的弱點被不
      當利用。
(六)系統開發應避免將連線密碼直接明寫於程式碼中,且連線帳號應限
      制權限,避免使用最高權限帳號,例如:sa、root、admin 進行連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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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系統開發委外安全控管
(一)於專案期間,應透過定期確認或稽核等方式監督委外廠商之資訊安
      全要求及個人資料保護之遵循情形;非經授權禁止於辦公處所外,
      遠端存取系統。
(二)委外廠商進行系統開發、測試與維護時,未經權責主管許可,不得
      複製或攜出本署保有之密級或個人隱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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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系統變更與維護
(一)系統變更時,應審查與測試系統,以確保無不利之衝擊。
(二)系統(管理)負責人需定期檢視更新系統安全修補、防毒軟體及防
      毒碼,以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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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構管理
(一)系統開發人員應視需要產出系統相關文件,如系統分析報告、系統
      設計報告、程式規格書、測試計畫、測試報告及操作手冊等。
(二)程式原始碼及執行碼應控管,並有版本控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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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則
(一)本署所屬機關得視本身業務之個別需求,依據本規範另訂相關規範
      ,報署核備後實施。
(二)本規範自核定後實施,修正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