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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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利救災時能即時掌握工廠及倉儲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資訊
    ,以便進行救災決策,並維護救災人員安全。
二、適用對象及應標示於配置圖之化學品:有製造、處理、使用或儲存下
    列化學品之工廠或倉儲:
(一)符合各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之化學品且數量達管制量或運作
      量者。
(二)未符前款規定,惟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及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如附件 1),且依勞
      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5  條規定須標示危害圖
      式,其數量達 300  公斤(公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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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機關:
(一)規劃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協辦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勞動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實施方式:
(一)適用對象之工廠及倉儲,應繪製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置於警
      衛室或常時有人駐守之值日室之固定位置,並至少每半年更新 1
      次;且於發生災害時立即主動提供,及指派專人提供相關資訊。
(二)工廠及倉儲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繪製方式如下:
      1.圖面以 A3 或 A4 規格紙張、橫向繪製,且相關化學品資訊應清
        晰可見、足供辨識。如無法繪製,則應以全開規格繪製。
      2.需清楚標示周邊道路、廠區建築物方位、相對位置及化學品名稱
        、分類、數量及位置。
      3.廠區建築物為 2  層以上者,應逐層繪製化學品位置及其名稱、
        分類、數量;並以 1  張總表明列各樓層存放、使用之化學品名
        稱、分類及數量。
      4.化學品名稱及分類依 CNS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填寫。
      5.每層每種化學品數量為該位置處理、使用或儲存該化學品之最大
        數量。
      6.配置圖須註明廠區實際距離或比例尺、重要圖例、方位及其它有
        利於救災之必要事項。
      7.參考範例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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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方式:
(一)經濟部(工業局)督導所屬就「工廠管理輔導法」所規範工廠指導
      推動,並協助檢視配置圖與其所申報危險物品是否相符。
(二)勞動部督導所屬就「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等相關法令
      所規範之工廠(或倉儲)協助推動,並協助檢視配置圖與所掌握危
      害性化學品是否相符。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所屬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指導推動,並
      協助檢視配置圖與所申報毒性化學物質是否相符。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就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工
      廠(或倉儲)或需製訂消防防護計畫工廠(或倉儲)指導推動,並
      檢視與所掌握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是否相符;並將化學
      品位置資訊納入火災搶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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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本行政指導綱領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