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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韌性社區工作,以強化社區之自我防
救災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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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區:指地方性組織或團體,如村、里、社區發展協會或類似組織
為一社區單位。
(二)韌性社區:指經取得本要點之韌性社區標章(以下簡稱標章),能
持續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具備災害容受力,災後復原能力較佳
之社區。
(三)民間防救災認證第三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機構):指經本部核可之
辦理標章審查作業之機關(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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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章之審查作業由本部辦理,本部並得委託第三機構辦理。
前項第三機構申請本部核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及審查標準,由
本部另定之。
四、社區應符合下列規定,方能申請標章:
(一)應劃定其範圍。
(二)執行社區之災害防救工作應以地震作為基本災害類型,並增列在地
性災害種類。
(三)應於申請日期前二年內均有持續執行社區內災害防救工作、符合標
章申請之工作項目,並提出佐證資料(如附件一)。
(四)應配合本部辦理韌性社區實地訪視作業。
(五)社區應至少有二名實際居住於該社區人員依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
要點參加培訓,取得防災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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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社區提出需求或主動輔導社區,向本部申
請標章。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平時應管理、輔導所轄韌性社區,執行事項如
下:
(一)提報○○直轄市、縣(市)韌性社區清冊(如附件二)至本部;表
列社區如有增減或資料變更,應立即提報本部更新之。
(二)視所轄韌性社區需要,輔導韌性社區建置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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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將依第六點第一款所列清冊,發給直轄市、縣(市)政府韌性社
區之帳號及密碼,提供社區登入本部消防署韌性社區網站,進行帳號
管理、狀態檢視、佐證資料上傳等工作。
八、一星標章申辦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社區之災害防救工作執行成果均符
合一星標章應完成之工作項目(如附件一)。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六點第一款提報社區清冊,由本部依
第七點提供帳號及密碼後,社區進行資料管理及佐證資料上傳工作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前款工作後,填寫韌性社區標章申請表
(如附件一),並檢核標章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本
部進行審查作業。
(四)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一星標章。
九、二星標章申辦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認所轄一星韌性社區二年內均依社區擬
定之維持運作機制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填寫韌性社區標章申請
表(如附件一),並檢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本部
進行審查作業。
(二)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二星標章。
十、三星標章申辦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認所轄二星韌性社區二年內依社區擬定
之維持運作機制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填寫韌性社區標章申請表
(如附件一),並檢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本部進
行審查作業。
(二)經本部審查符合發給三星標章。
十一、三星標章展延案審查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認所轄三星韌性社區二年內依社區擬
定之維持運作機制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填寫韌性社區標章申
請表(如附件一),並檢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
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二)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三星標章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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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二星、三星韌性社區應於取得或展延標章後,二個月內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報維持運作機制(依據現況環境背景及需求修正)
備查;如未於時限內提報,則於標章有效期限過後,需自一星標章
重新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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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請鄉(鎮、市、區)公所協助第六點及第
八點至第十一點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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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第八點至第十一點之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並視需要擇定社區進行
實地訪視,實地訪視作業處理程序由本部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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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標章申請及展延資料,經審查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應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二十一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仍有缺漏或不符
規定者逕行退件,並於退件日起算三個月後始能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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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韌性社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標章,並公告之,社區
應繳回標章:
(一)偽造文書。
(二)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三)未依所定社區防災計畫書推動防救災工作,情節嚴重,並經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