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災士培訓課程基準及授課內容如附件一,應規劃為期二日訓練課程
,並依課程需求進行學科及術科測驗,學科測驗題目應從測驗題庫摘
錄,術科測驗項目應包含心肺復甦術、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操作
及止血、包紮與固定操作。
前項防災士培訓課程所需之教材範本內容、學科測驗題庫,由第三方
機構負責編修。
第一項學科測驗及格標準須達六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者,須於一年
內補測,補測分數須達七十分以上;術科測驗須通過前項規定之項目
,並填具防災士培訓術科測驗檢核表(附件二),任一項目不合格,
視為不通過,須於一年內補測,補測後學科及術科皆及格者可取得認
證,補測後未達標者,應重新參訓。
學員未能全程參與培訓課程,得以防災士所上第一堂課之時間為基準
,往後推算三年內皆具有參訓之資格,超過期限則需重新報名防災士
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