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災士培訓課程基準及授課內容如附件二,每班期應規劃為期二日訓
練課程,包括基本課程及進階課程。另可依參訓目的調整進階課程及
師資,並經輔導機構審核報本部認可後辦理。
學科測驗題目由測驗題庫中摘錄,術科測驗項目應包含心肺復甦術、
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操作及止血、包紮與固定操作。
前二項防災士培訓課程所需之教材範本內容、學科測驗題庫,由輔導
機構負責編修後,報請本部核定。
學科測驗及格標準須達六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者,須於一年內補測
,補測分數須達七十分以上;術科測驗須通過第二項規定之項目,並
填具防災士培訓術科測驗檢核表(如附件三),任一項目不合格,視
為不通過,須於一年內補測,補測後學科及術科皆及格者可取得認證
,補測後未達標者,應重新參訓。
參訓人員完成基本課程及進階課程,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合格後,始
得認證合格。
具備初級以上救護技術員資格,或曾參加四小時以上基礎急救訓練且
證書(照)有效期限內之參訓人員,提具相關證書(照)或其他足以
佐證符合上述資格之相關文件,得抵免當次訓練之急救訓練課程及術
科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