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遴薦人數: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現有實際員額分別規定如下: 1.未滿一千人者:一人。 2.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二人。 3.二千人以上者:三人。 (二)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一人。
五、甄選程序:由各消防機關組成甄選小組後,擇優遴薦績優人員函報本 署,並由本署成立複核小組,審查受薦人員資格,與第二點及第三點 規定資格相符者核定當選,不符資格者該名額從缺不補。
六、甄選原則:為鼓勵基層消防人員士氣,各消防機關遴薦人數達二人以 上者,至少須有一人為薦任六職等或警正四階以下人員。
七、當選全國消防楷模人員,除由本署於每年消防節集中表揚,頒發獎狀 或獎牌外,並得酌情舉行國內(外)參觀、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