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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作為策進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措施之參考。
(二)作為檢討建築物防火管理、消防防護計劃執行措施之參考。
(三)作為火災搶救、人命救助措施及對策之參考。
(四)分析、檢討管理權人、所有權人及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之相關
作為,以達落實防火安全管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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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
(一)救災救護指揮: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二)災害搶救: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消防機關災害現場
人命救助作業原則、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
原則。
(三)火災預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四)危險物品管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公共危險物品各類
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
(五)火災現場調查: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六)緊急救護: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衛生機關災害現場緊急救護配合
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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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範圍
造成人員死亡之建築物火災案(不包括自殺案),轄區消防機關應製
作火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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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責與分工
(一)火災發生後,視火災案件之規模與性質,分別由救災救護指揮、災
害搶救、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災調查及緊急救護等單位各
依業管之權責填寫與本報告有關之業務資料,並由火災調查單位彙
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
(二)各業務單位分工如下:
1.救災救護指揮單位:負責提供受理火災報案內容、調度派遣情形
、勤務管制時間等資料。
2.災害搶救單位:負責提供火災現場水源狀況、救災車輛、人力部
署狀況(含圖說)、現場指揮決策、搶救過程之聯繫及處置等作
為情形資料;火場中之罹難者發現位置及受燒情形、消防、義消
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情形之檢討等資料。
3.火災預防單位:負責提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
防焰標示等火災預防制度設置情形、平時檢查情形、火災發生時
各項防火設施、設備及人員啟動情形等資料。
4.危險物品管理單位:負責提供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或爆竹
煙火相關場所列管及檢查情形、位置、構造、設備等安全設施設
置及維護管理情形、物質名稱及數量、相關人員(如保安監督人
、爆竹煙火監督人、安全技術人員)遴用及受訓情形與相關計畫
(消防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運作檢討等資料。
5.火災調查單位:負責提供火災現場概況、火流延燒情形;起火戶
、起火處及火災原因之初步調查、鑑定,及人員死傷狀況、財物
損害等火災損害調查等資料。
6.緊急救護單位:負責提供大量傷病患之處置狀況及傷患後送資訊
等資料。
五、執行程序
(一)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單位於確認有人員死亡之火災通報時,應以
電話或通訊軟體傳訊通報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災搶救及火
災調查等業務單位主管或值班人員知悉,以利於第一時間掌握各業
管資料。
(二)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單位應視火災類型、規模及死傷情形,依「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內
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依火災涉及之業務內容分別通知相
關組、室、中心,各循業務管理體系掌握火災案情資料。
(三)火災調查單位輪值人員於接獲火災通報後,依「火災調查鑑定作業
要領」,攜帶相關配備出勤,進行火災調查相關作業;於抵達火災
現場時,應與火場指揮官確認火災規模及人員傷亡情形,並依火災
死亡案件通報程序將相關資料提供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輪值人
員,以掌握火災之初步調查資料。
(四)為利消防機關內部整合具有業務整體性之資料,各業務單位應於火
災後二週內提供相關資料予火災調查業務單位彙整,必要時由機關
首長指派跨組室專人召集會議審閱與討論,並於火災發生六週內簽
奉消防機關首長核可後,函報內政部消防署;若因故無法如期完成
時,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得延長完成期限。
(五)於遇有消防、義消一人或民眾三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內政部消
防署得指派相關業務組室人員至火災現場或消防機關督導及參與會
議,俾協助完成本案之火災報告。
(六)火災場所發現因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違失,或消防防護計畫執
行之缺失,導致人員死亡或重傷時,應將消防設備設置、維護及火
災時作動情形、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情形及火災搶救所需資料提供情
形等記錄於「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所有權人及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
員等消防安全執行情形」(如附件一)。
(七)對於火災戶之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
人、場所及設備管理人、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顯有過失責任者
,於完成本案之火災報告後,消防機關各業管單位應將附件一及相
關事證函送轄內地方檢察署或通知權責機關,俾以追究刑事責任。
六、「火災報告」格式與內容
本報告之標題依序為機關名稱及火災發生日期,標題格式為「〈機關
名稱〉〈火災發生之年月日〉火災報告」,內容如下(如附件二):
(一)火災通報情形:包括報案、到達、火勢控制、撲滅及殘火處理時間
、勤務管制、通報內政部消防署時間,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二)火災現場概況:包括建築物之使用狀況、發現、通報、初期滅火狀
況、火、煙流竄擴大延燒狀況、人員死傷情形,建築物及財物之損
害情形,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三)人員避難逃生情形:包括火災發生避難狀況及路線、避難障礙因素
,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四)現場搶救情形:包括現場救災車輛、人力統計及部署狀況(含圖說
),現場指揮決策、搶救過程之聯繫及處置作為等情形之說明,罹
難人員傷亡情形之說明,消防、義消人員死亡或受傷情形之檢討,
搶救作為之檢討說明,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五)火災原因初步調查、鑑定情形:包括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之
初步研判資料。
(六)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作動情形:包括現場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
災警報器、防焰物品之設置、消防安全檢查結果(含最近一次消防
安全檢查紀錄表影本)、檢修申報複查結果(含檢修申報書及最近
一次檢修申報複查安全檢查紀錄表影本)、火災發生時各項消防安
全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動情形(應包含現場照片,如有火警
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應釐清現場地區警鈴按鈕之啟閉狀況)或其
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七)防火管理規劃及管理情形:包括防火管理人遴用情形、消防防護計
畫內容(含消防防護計畫審查合格公文及該計畫影本)、最近一次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火災發生時自衛消防編組啟動情形(包含滅火
、通報、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等初期應變情形,利用平
面圖說明人員受困位置及疏散方向)。
(八)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情形:包括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或爆竹煙
火相關場所列管及檢查情形、位置、構造、設備等安全設施設置及
維護管理情形、物質名稱及數量、相關人員(如保安監督人、爆竹
煙火監督人、安全技術人員)遴用及受訓情形與相關計畫(消防防
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運作之檢討。
(九)大量傷病患處理情形:包括大量傷病患之救護啟動時機,傷者與醫
院之分布情形、傷患後送資訊等資料。
(十)檢討分析及建議:包括各業務單位於執行業務遇有困難之建議與檢
討、管理權人、所有權人、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是否涉有消防
法第三十五條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或致重傷責任之說明,或其他建議事
項。
前項火災報告之項目,應依案情增減;若無前項之資料即可免填,序
號往前提列;但與火災內容有因果關係之項目,該單位應提供相關內
容併入報告內說明,以臻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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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
(一)本規定之執行情形列為各級消防機關消防工作各類別項目自主評核
表之加、扣分項目。
(二)落實執行本案之有功人員,內政部消防署將函文核予相關人員行政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