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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建立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
搜救犬培訓機制,提升犬隻遴選及訓練技術,以培育、訓練、調度、
運用及管理優秀之高效能搜救犬,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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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定義:
一、搜救犬:通過國際搜救犬組織(International Search and Rescue
Dog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IRO)國際評量或國內(國家級)辦理
搜救犬認證通過 A 級以上之犬隻。
二、培訓犬:通過前款評量 V 級之犬隻。
三、MRT-T :搜救犬隊救援任務-瓦礫堆測驗(Mission Readiness Test
-Rubble ,以下簡稱 MRT-T)。凡通過 MRT-T 測驗者,將列為我國
優先派遣執行國際人道救援輪值搜救犬。
參、遴選
由本隊搜救犬小組(以下簡稱搜救犬小組)人員二名以上實施評量作
業,依新進犬隻遴選進用評量表(附表一)評量其身體健康程度、體
能狀況、活動力及慾望條件,各項評量均為優等以上始得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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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訓育管理
一、新進犬隻應先確認身體健康,必要時辦理健康檢查(包含 X 光、超
音波、血液寄生蟲、血檢、髖關節、傳染病等項目),隔離觀察七日
,完成檢疫處理後始可接觸其他犬隻。如有必要,得延長隔離觀察時
間。
二、新進犬隻除應確認原飼主施打疫苗、投藥紀錄外,本署得依實際需求
施以下列事項:
(一)注射八合一疫苗或十合一疫苗。
(二)注射狂犬病疫苗等預防性注射。
(三)體內、外驅蟲投藥。
(四)犬隻全部共同投藥或預防注射時,新進犬隻亦應再度投藥及預防注
射。
三、新進犬隻均應進行結紮手術。但經搜救犬小組或相關專業人員評定具
繁殖價值者,不在此限。
四、新進犬隻應施以晶片植入。
五、每名領犬員負責之犬隻以四隻為限,犬隻除役或淘汰者,應立即遴選
合適犬隻實施培訓作業。
六、每日應管理照護犬隻,如發現異常,須紀錄狀況及處置,並列入交接
追蹤。另應由獸醫師辦理下列健康維護事項:
(一)每半年辦理犬隻之健康檢查一次以上。
(二)每半年檢查犬隻牙齒狀況,針對需要治療犬隻辦理牙周治療。
(三)定期施打疫苗。
七、犬隻每日工時(訓練、執勤)不得超過四小時。
八、不得對犬隻處以安樂死,但經專業獸醫師基於疾病末期及減輕犬隻痛
苦或傷害之理由作出建議者,不在此限。
九、犬隻死亡處理:
(一)犬隻死亡時,應由獸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送交隊部檢討及提報改善
措施。
(二)死亡之犬隻經專業獸醫師診斷認定係因感染重大傳染疾病所致者,
應儘速辦理犬隻銷毀、掩埋、消毒及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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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除役
一、犬隻自通過搜救犬認證,編入任務派遣勤務作業起,服務年限為四年
。但健康狀況良好者,經搜救犬小組評估後,服役年限最長得至七年
。
二、搜救犬於服役期間因受傷、重病或搜尋能力嚴重衰退者,經搜救犬小
組就其工作能力、體能狀況評估後,得簽報除役。
陸、淘汰
培訓犬每季依評核表(附表二)實施評核作業,由搜救犬小組評核有
無繼續培訓為搜救犬之必要,經二次評核為不適馴者,得予以淘汰。
柒、領養
一、犬隻依年齡、屆服役年限及健康等評核後,具除役或淘汰之條件者,
準用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本署應為除役或
淘汰之犬隻辦理領養作業,領養契約並應經公證(領養契約如附件一
)。
二、犬隻被領養前應予結紮。
三、下列人員得優先申請領養:
(一)本隊具領犬員身分人員。
(二)本署人員。
(三)對推廣搜救犬形象有助益之人士。
四、前款如無人申請,則公告辦理領養作業;如無人領養,則由本署照護
,或寄養至療養機構至終老。
五、依前二款規定申請領養者,應填具領養申請書(附件二)。
六、依第三款或第四款申請領養者,本署應評估領養飼主條件,建立犬隻
與領養飼主之評量訪視紀錄。
七、領養期間之飼料、醫療等各項費用,由領養家庭負擔,如因故無法繼
續領養,則需提具聲明書放棄領養,犬隻由本署領犬員帶回照護。
捌、財產管理
一、搜救犬小組應建立犬隻犬籍資料(附表三)並依規定辦理財產物品登
錄作業,以利犬隻管理。
二、除役、淘汰或死亡之犬隻,應由搜救犬小組向本隊陳報事實,並由本
隊辦理財產除帳作業,同時更新犬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