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訓育管理
一、新進犬隻應先確認身體健康,必要時辦理健康檢查(包含 X 光、超
音波、血液寄生蟲、血檢、髖關節、傳染病等項目),隔離觀察七日
,完成檢疫處理後始可接觸其他犬隻。如有必要,得延長隔離觀察時
間。
二、新進犬隻除應確認原飼主施打疫苗、投藥紀錄外,本署得依實際需求
施以下列事項:
(一)注射八合一疫苗或十合一疫苗。
(二)注射狂犬病疫苗等預防性注射。
(三)體內、外驅蟲投藥。
(四)犬隻全部共同投藥或預防注射時,新進犬隻亦應再度投藥及預防注
射。
三、新進犬隻均應進行結紮手術。但經搜救犬小組或相關專業人員評定具
繁殖價值者,不在此限。
四、新進犬隻應施以晶片植入。
五、每名領犬員負責之犬隻以四隻為限,犬隻除役或淘汰者,應立即遴選
合適犬隻實施培訓作業。
六、每日應管理照護犬隻,如發現異常,須紀錄狀況及處置,並列入交接
追蹤。另應由獸醫師辦理下列健康維護事項:
(一)每半年辦理犬隻之健康檢查一次以上。
(二)每半年檢查犬隻牙齒狀況,針對需要治療犬隻辦理牙周治療。
(三)定期施打疫苗。
七、犬隻每日工時(訓練、執勤)不得超過四小時。
八、不得對犬隻處以安樂死,但經專業獸醫師基於疾病末期及減輕犬隻痛
苦或傷害之理由作出建議者,不在此限。
九、犬隻死亡處理:
(一)犬隻死亡時,應由獸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送交隊部檢討及提報改善
措施。
(二)死亡之犬隻經專業獸醫師診斷認定係因感染重大傳染疾病所致者,
應儘速辦理犬隻銷毀、掩埋、消毒及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