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甄選程序:由各消防機關組成甄選小組後,擇優遴薦績優人員函報本 署,並由本署成立複核小組,審查受薦人員資格,與第二點及第三點 規定資格相符者核定當選,當選總人數原則為三十人。但遴薦不足額 、超額或經本署審核不符資格者,本署得另遴薦人員或適時調整之。
六、甄選原則: (一)各消防機關遴薦人數達二人以上者,至少須有一人為薦任六職等或 警正四階以下人員。 (二)各消防機關最近三年每年遴薦人數均達二人以上者,受薦人員應至 少包含一名女性消防人員。但消防機關甄選小組最近三年未遴薦女 性消防人員,報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