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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內政部消防署為甄選績優防火宣導隊人員,進行公開表揚,以
強化服務士氣,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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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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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甄選對象:防火宣導隊(以下簡稱宣導隊)之志工(不限是否加入義
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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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甄選人數及當選人數:
(一)甄選人數:依當年度本署函請各消防機關提報甄選人選之發文日期
,於本署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登載之宣導隊總人數為基準,按下
列方式辦理:
1.宣導隊總人數 399 人以下,每機關得提報 1 人。
2.宣導隊總人數 400 人以上、799 人以下,每機關得提報 2 人
。
3.宣導隊總人數 800 人以上,每機關得提報 3 人。
(二)當選人數:
1.各年度防火宣導志工菁英當選總人數以 21 名為限,名列前 6
名者,移列至當年度鳳凰獎防火宣導志工楷模表揚,不頒發本規
定第八點之獎項。
2.為鼓勵防火宣導志工組織基層人員士氣,分隊長(含)以下人員
當選防火宣導志工菁英之人數,不得少於當選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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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甄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服務年資以甄選表揚年度為基準,服務滿 3 年(例 106 年度
進行甄選表揚則為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且目前仍持續擔任宣導志工者。
2.服勤時數最近 3 年(同前述計算方式)累計達 210 小時以上
。
3.未曾受刑事案件處分、禁治產之宣告,且經審查未曾有損消防形
象者。
4.近 5 年未曾獲選鳳凰獎楷模者;近 2 年未曾獲選防火宣導志
工菁英者。
(二)特殊條件:
1.不畏艱難,勇於任事,有卓越成效或事蹟,足資典範者。
2.積極參與,落實執行任務,有具體事蹟或績效者。
3.對防火防災宣導工作之推行,有具體創意、著作或研究發展,績
效卓著者。
4.領導得力、促進和諧,對凝聚團隊意識,有特殊作為者。
5.其他對提升消防工作或推動業務,具有實質意義之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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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選項目:應按下列項目檢附足資證明之佐證資料,並燒錄於儲存光
碟,送交本署審查:
(一)服務年資(60 分):迄甄選表揚年度前 1 年 12 月 31 日止,
年資每滿 1 年得 4 分(如年資滿 8.4 年,得 33.6 分)。
(二)服勤時數(20 分):迄甄選表揚年度前 1 年 12 月 31 日止,
以近 3 年由局或大隊通知執行勤務(隊上自行派遣不納入計算)
規定服勤時數總計為分母,實際服務時數為分子,所得之值乘以 2
0 (4 捨 5 入,取至小數第 1 位)即為得分(如規定服勤時數
300 小時,而實際服務時數為 210 小時,得 14 分)。
(三)教育訓練(10 分):依訓練簽到紀錄計算最近 3 年(同前述計
算方式)平均出席率(4 捨 5 入,取至小數第 1 位),乘以 1
0 ,即為得分(如應訓練時數為 100 小時,而實際簽到參與訓練
時數為 99 小時,得 9.9 分)。
(四)宣導特色與成效(10 分):自行依最近 3 年(同前述計算方式
)事蹟績效酌予給分:
1.接受廣播、媒體專訪者、投稿報紙、雜誌、消防月刊、消防電子
報者。
2.參與或協助宣導活動,並有照片及相關資料可稽者。
3.參與或協助以電子資訊管理服勤紀錄者(如已接受宣導【含缺失
】及建議之住戶),資料完整者。
4.參與或協助將訪之避難弱勢族群(獨居老人、行動不便、身心障
礙或其他經消防機關指定者)資料整理建檔,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
5.經宣導有具體改善事蹟及有改善前後資料對照可稽者(鐵窗留活
口、熱水器正確安裝等)。
6.宣導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消防安全設備(或器具),有具體
績效可稽者。
7.參與輔導其他宣導隊或與其他宣導隊交流,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8.製作火災宣導案例:包含建築基本資料、財物損失估值、發生時
間、起火原因、擴大延燒(或成功滅火)因素、有無造成人命傷
亡及主因、人員逃生避難行為、有無消防安全設備及動作(使用
)、宣導內容有無切題、提醒民眾注意事項、現場平面圖或照片
等相關資料完整者。
9.製作家庭逃生計畫:以轄區最具代表性之住宅為例,自行繪製家
庭逃生計畫,並輔以相關之文字說明,其內容完整者。
10.宣導措施規劃:參與進行建築特性、居民結構、火災原因,宣導
目標(宣導戶數達成率)、宣導重點等資料分析,推行符合轄區
(區、鄉、鎮、市)特性之宣導作為,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11.文宣製作:參與製作適用學校、社區(居家)、公共場所、工廠
或通用性之文宣、教具、教材等各種宣導品,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
12.居家訪視戶數:含平時及災後訪視戶數,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13.擔任授課人員:於消防局(署)辦理之消防人員或宣導隊人員相
關訓練,擔任講師進行授課,有照片或具體資料可稽者。
14.熱心參與所設置之民眾諮詢服務據點或社群網站,有諮詢紀錄及
處置作為者。
15.其他:前述以外之特殊事蹟,請附具體事蹟及佐證資料,由決選
委員會就個案認定,個人事蹟表請簡述,以 1 員 1 則為限,
如與規定不符,將提供決選委員作為評分之參考。
七、甄選程序:
(一)初選:
1.消防機關組成審核小組就前述「甄選項目」,進行書面(佐證)
資料初步審查,並確實核對相關資料,擇優提報人選。
2.請於甄選表揚年度當年 6 月 30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提報表
(附表)、自評表(附件 1-1)、個人事蹟表(附件 1-2)及光
碟片(每片光碟外觀均應註明縣市及姓名,光碟內容應包含相關
表件、文件檔、影像檔等各種相關電子檔)各 10 份,函報本署
彙整,逾期者不予受理,另資料不全、標示不清等影響決選委員
評分者,自行負責。
(二)決選:
1.由本署邀集相關領域之消防人員或專家學者 7 至 9 名(含本
署指派之主席),組成決選委員會,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後,採無
記名方式投票票選,委員每人得投 21 票。
2.各消防機關之提報人選,以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之最
高票 21 人當選,原則如下:
(1)最高票人數未達 21 人時,就上述未達過半數之所有人選進行
下一輪票選,至得票數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之人數
至 21 人止。
(2)票數相同之人數超過 21 人時,就票數相同者,以服務年資、
服勤時數高者或特殊事蹟等,依委員會決議進行綜合考量後決
定人選至 21 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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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
(一)由本署頒發獎座 1 座、殊榮肩帶 1 幅及證書 1 紙。
(二)當選名單除公布於本署網站外,另函發通知並擇期公開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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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獎勵:消防機關甄選並當選全國防火宣導志工菁英者,由本署函
請該管消防機關對負責志工管理或輔導之消防人員依下列情形辦理行
政獎勵:
(一)所轄當選 2 名(含以上)菁英者,業務承辦科(課)長嘉獎 2
次、業務承辦人記功 1 次。
(二)所轄當選 1 名菁英者,業務承辦科(課)長嘉獎 1 次、業務承
辦人嘉獎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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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一)當選後,5 年以內因受刑事案件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良前科紀錄
者,註銷其菁英榮銜。
(二)消防機關甄選人選,如有甄選不實情事,經查明實據者,撤銷甄選
資格,並依有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