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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各類專業教育訓練開班所需之
教材編撰及課程審查相關事宜,使教材內容符合消防實務、專業領域
、法令規定及各類專業訓練需求,以維持優質教學水準,提升工作知
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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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訓練教材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編輯委員會)及各類訓練教材編
輯小組(以下簡稱編輯小組)之設置及職掌如下:
(一)編輯委員會:
1.委員為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包含總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副
總召集人一人,由副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訓練中心主任兼任,均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各相關組(室)主管以上人員或專家學者
遴派(選)擔任。必要時,得經署長同意後,隨時增加遴派(選
)委員。
2.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經署長同意增加遴派(選
)之委員,任期至現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4.每年十月召開年度會議,規劃、審查及督導訓練教材編輯與課程
相關事宜。
(二)編輯小組:
1.依各專業領域設置消防體能、救災安全管理、火災搶救、都市搜
救、公路及隧道事故搶救、石化災害搶救、捷運及地下場站搶救
、航空器災害搶救、船舶災害搶救、救助技巧、急流救生、公共
安全潛水、緊急救護、火災搶救指揮官、山難搜救、災害防救及
防火教育、繩索救援訓練、車禍及重型救援訓練、消防人員自救
、快速救援小組、消防戰術體能訓練、車輛安全駕駛訓練等二十
三類編輯小組,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2.各編輯小組均置召集人一人,由編輯委員會委員擔任,並置共同
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本署業管單位人員擔任。編輯小組人員由
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視業務功能需要,遴聘該領域資深優秀人
員擔任。
3.執行訓練教材編撰、課程編排、師資遴選及資料庫建立等相關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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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教材編撰內容及方式如下:
(一)各編輯小組委員應依據基本課程單元,訂定課程大綱。
(二)訓練教材分類:
1.初級教材。
2.進階教材。
3.教師指導教材。
(三)訓練教材大綱:
1.課程預計達成目標。
2.課程摘要。
3.課程本文。
4.參考文獻或延伸閱讀。
5.自我測驗。
(四)其它:
1.課程規劃應符合災害防救工作規範。
2.每項課程應依據細項編製投影片,每小時課程原則應提供二十張
投影片,並儘量以圖、表或相片方式呈現。
3.建立題庫,題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每小時課程製作是非題四題。
(2)每小時課程製作選擇題四題。
(3)每小時課程製作問答題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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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教材之修正程序:
(一)本署業管單位有修正訓練教材之需求時,應於編輯委員會年度會議
提出說明。
(二)經編輯委員會同意修正訓練教材者,編輯小組應於六個月內修正完
成訓練教材初稿,送請編輯委員會於二個月內完成訓練教材初稿審
查。
(三)編輯小組應依編輯委員會之審查意見修正訓練教材初稿,並於一個
月內完成修正編輯工作,送由本署業管單位提請編輯委員會年度會
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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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輯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署人員兼任之外聘
委員,其出席費及編撰稿費計算標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覈實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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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教材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且原編撰人應另立同意書
,同意本署於教學目的範圍內,得對訓練教材進行改作或重製等一切
著作權法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