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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旨
當疫情持續擴大,各級消防機關應以維護消防救護人員的健康安全為
最高原則,尤當我國已發生區域性社區傳播時,請務必盤點人力物力
,進行相關整備,視社區疫情發展,持續跨單位協調防疫事宜,快速
因應調整後送策略,消防機關應秉持 EMS 的精神,必須保留戰力給
社區一般救護的危急個案以及 COVID-19 確診重症者之後送就醫,在
有限的資源下,救治最多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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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變措施建議
(一)防疫專責隊之指定及解除:
1.進入社區流行階段,依疫情擴展狀況,推估疑似或確診病患後送
人數,決定防疫專責分隊擴增程度;惟如疫情持續擴大,造成社
區流行階段,防疫專責分隊之擴編將超過半數分隊時,應考量取
消防疫專責隊設置,所有分隊均須整備參與疑似或確診病患之救
護。
2.一旦防疫專責隊擴增已達極限時,針對衛生機關或海關通報之非
危急案件,考量協調轉由民間救護車或經認證的載具運送,以維
持緊急救護基本量能。
(二)源頭管控: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注意事項
1.第三級警戒時,每個人都可能有接觸史,初期只要病患主訴有呼
吸道/呼吸症狀(如:呼吸困難、喘),都有可能是疑似患者,
救指中心(科)均應通知出勤單位著標準防護(N95 、防水隔離
衣及全面罩等)前往;如所在縣市已發生社區感染或單日載送疑
似 COVID-19 人數逾 30 人次時,得考量升級所有一般救護出勤
之防護裝備,整體防護策略,由各消防機關通盤考量訂定。
2.當 119 受理民眾自述為「快篩陽性或確診者」請求送醫時,應
先確認是否有下列症狀,符合任一項者,通知最近適當單位(防
疫專責隊)著標準防護(或以上)等級裝備前往,同時積極連絡
衛生機關指定後送醫院;如未有下列症狀者,請民眾洽詢地方政
府(衛生局)專線或 1922 等平臺協助後續事宜:
(1)意識不清。
(2)喘或呼吸困難。
(3)持續胸痛、胸悶。
(三)出勤防護及注意事項
1.以救護車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時:
(1)事先將救護車駕駛艙與醫療艙完全密封隔離,駕駛艙內得開啟
空調,惟空調不可以使用『再循環』模式,保持外部進氣,醫
療艙開窗保持通風;至於前後艙相連時,則開啟駕駛艙窗戶與
後艙排氣,以形成「由前向後」的氣流,駕駛艙內得開啟空調
,不可以使用『再循環』模式。
(2)病患清醒時,上、下救護車務必以酒精乾洗手。
(3)取得或測量病人血氧值,如小於 94 %時,給予氧氣治療,惟
應盡量調低流速(如:鼻管最多 4 公升/分;簡單面罩最多
6 公升/分;純氧面罩最多開至 10 公升/分),並一律於給
氧裝置上加戴外科口罩。
(4)若病人沒有明顯呼吸衰竭之虞且給氧後血氧濃度可維持 90 %
以上,送醫過程救護人員得選擇乘坐於駕駛艙。
(5)救護紀錄表得不必請患者及醫護人員簽名,可於返隊卸除防護
裝備後再填寫,以減少染污風險。
2.配合以其他載具轉運快篩陽性或確診病患時:
(1)建議救護人員攜行必要急救設備(血氧機、氧氣設備及 AED)
。
(2)當 1 車載運多重病患時,請務必確認病人配戴適當口罩。
(3)上、下車時,協助病人以酒精乾洗手。
(4)確保所有乘員轉送安全,請務必繫緊安全帶。
3.疑似或確診重症病患之送醫原則:
(1)各集中檢疫場所指揮官評估確診者惡化需送醫時,由衛生機關
或該指揮官撥打 119 請求救護車,由轄區消防機關負責,其
中『加強版集中檢疫場所』之病患送往預劃之「後送醫院」。
(2)居家之確診者如經救護人員評估應送醫時,以當地衛生機關指
定醫院為主;倘未及於準備後送前指定醫院收治,則送往就近
適當醫院,並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務必」事先通知接
收醫院預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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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管理及救護人員壓力緩解
(一)事先規劃分班編排執勤人員應勤時間及空間的應變作為,以維持出
勤能量及儘可能降低群聚傳染風險,建議措施如下:
1.規劃隔離地點、隔離方式及勤務調派補位之應變機制。
2.事先擬定救護人員病假超過一定比例(如:1/5 或 1/2)之勤務
因應機制,盤點整體消防分隊量能,啟動應變計畫。
3.應勤時間區隔:建議各消防機關應依該單位之勤休制度,儘量將
不同班別之執勤人員分開,於疫情期間減少長時間(>15分鐘)
互相接觸的機會,同時落實感控事宜。
4.應勤空間區隔:各消防機關應依各單位駐地之空間特性,規劃不
同分組之執勤人員待命或服勤空間,減低在共同空間服勤的機會
並落實每日量測體溫。如無法區隔之共同空間,應每日進行擦拭
消毒,並保持通風。
(二)救護人員需經常性與確診病人同處車艙或進行急救處置,承受巨大
的體力與壓力之雙重考驗,消防機關應正視救護人員之身心健康,
建構適當的勤務環境及合理的輪替機制,建議消防分隊內部建立兩
兩一組之夥伴制度,於漫長防疫期間相互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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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毒及感染管控注意事項
(一)救護車及防疫巴士之清消作業,需考量由專業(責)單位接手執行
,工作項目分流,以免救護人員疲乏進而影響防疫精準度。
(二)社區流行期間,醫療廢棄物勢必大量增加,各消防機關應事先規劃
廢棄物清理方式,杜絕防疫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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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疫裝備整備
(一)在不影響感染防護的前提下,消防機關應就個人防護裝備(PPE)
使用時機及使用狀況重新檢視及盤點,必要時,有限度的延長、重
複使用或考量替代品,以因應疫情進入社區傳播時的大量需求及消
耗,相關原則如下:
1.防水隔離衣與連身防護衣二擇一,不建議兩者合用。
2.執行一般救護,若配戴 N95,建議外加外科口罩,若未執行氣管
插管、 CPR、強迫給氧等 AGP(Aerosol Generating Procedure
),N95 留用,妥善保存於透氣紙袋(紙袋單拋),外科口罩脫
除拋棄。
3.如防水隔離衣短缺,於執行清消過程得以拋棄式雨衣替代,以防
止噴濺。
(二)盤點防疫物資:還未達社區感染之縣市,目前仍以 TOCC 及症狀為
裝備升級依據,PPE 以計算使用量為主;但如救護出勤皆著標準防
護以上之機關,應每日盤點庫存量,並以日用量核算 30 天為安全
儲備量,積極預警,補實裝備。
(三)N95 口罩、隔離衣等物資為戰備物資,依各消防機關第一線救護人
員每日實際使用量增補,請各消防局(隊)持續將前 1 日(0 時
至 24 時)之救護量、出勤情形、防疫裝備增減數量等資料更新,
並指定專人於每日 10 時前至 https://forms.gle/1J7n1AeTK7QLr
Ppt5 登載資料以利即時協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供適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