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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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變中心指揮官、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規定如下:
(一)指揮官:
      1.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2.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因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分別成立應變中心
        ,由會報召集人分別指定指揮官。
      3.因風災伴隨或接續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
        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4.因震災、海嘯、火山災害併同發生輻射災害時,會報召集人原則
        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協
        同指揮官,俟震災、海嘯、火山災害應變處置已告一段落,而輻
        射災害尚須處理時,指揮官改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
        任,內政部部長改擔任協同指揮官。
      5.應變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應
        變中心運作或另成立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二)協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
      務委員或該次災害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
      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副指揮官:副指揮官若干人,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
      除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及生物病原災害外
      ),其餘人員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
      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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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
          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時,
          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海洋委
          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
          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高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
          、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
          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
          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及文化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震災、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弱以上。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3)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
        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
        救科技中心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
        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
          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
        院新聞傳播處。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為豪雨警戒區域,且其中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為大豪雨警戒區域。
          乙、因水災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
              縣(市)支援之需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國家災害防救
          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
              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
              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
              設。
          丙、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
              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
          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五)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
        或一個以上供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
        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科技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低溫特報紅色燈號(臺灣地區平地氣
        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有重大農業損失等
        災情發生之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
        、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
        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
        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
        、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運輸安
        全調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上殘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
        ,逾七百公噸,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雙向交通阻斷,預
            估需三日以上始能搶通,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國家
            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
            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陸上交通事故二級進駐機關(單
            位、團體)及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
          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國防
          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
          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
          傳播處。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
          以上,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
          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
          必要:
       (1)國內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之
            狂犬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口蹄疫、H5N1  高病原
            性禽流感或與中國大陸 H7N9 高度同源之禽流感、非洲豬瘟
            等)侵入我國,發生五例以上病例或二個以上直轄市、縣(
            市)發生疫情,或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外來重大動物傳染
            病侵入我國風險增加,有侵入我國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
            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
            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等)跨
            區域爆發,對該區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
            跨區域支援、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
          處。
        3.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派員參與工作
          會議,並依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參與該應變中心之任務分工及分組運作。
(十六)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福利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流行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通知有
          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3.生物病原災害得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
          外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研判有開
          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內政部、國
          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
        3.有關輻射彈事件、核子事故、境外核災之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
          (單位、團體),分別依我國反恐應變機制相關規定、核子事
          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境外核災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八)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
          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PM10  濃度連續三小時
          達 1,250μg/m3  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 505μg/m3;PM2.5 
          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 350.5μg/m3),空氣品質預測資料
          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
          且全國同時有二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成立應變中心時
          ,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經濟
          部、交通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九)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
            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及大屯火山觀測站。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
            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火山災害二級進駐機關、行政院
            新聞傳播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十)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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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海嘯)、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成立應變中
          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及處理。
        5.督導消防、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
        6.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7.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8.督導地方政府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葬事宜。
        9.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及協助罹難者屍體
          相驗。
       10.調派直升機協助搜救、勘災、空投及傷患後送。
  (三)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2.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3.協助辦理外僑撤離、疏散及保護。
        4.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國防部:
        1.督導國軍主動支援重大災害之搶救。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5.督導國軍救災裝備、機具之支援調度。
  (五)財政部:
        1.救災款項之撥付。
        2.災害內地稅之減免。
        3.災害關稅之減免。
        4.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5.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6.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7.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六)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
        2.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3.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4.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5.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有關各級學校登山隊伍之聯繫。
  (七)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
  (八)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及工業管線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及河川揚塵防制。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
          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
          調。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
          。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
        9.督導工業管線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九)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查報、彙
          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3.協助各機關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
        4.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5.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6.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災害防救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十一)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
              發布及政策宣導。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協調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相關事宜。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
    (十二)衛生福利部: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
            3.督導災區藥品及醫療器材調度。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
            5.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6.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
            7.督導災後防疫及居民保健。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
              僚作業。
            2.督導災區環境之清理。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抽驗。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
            5.協助流動廁所之調度。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
              變措施。
    (十四)文化部:
            督導古蹟、歷史建物等有形文化資產之防救災及災情查報、
            彙整。
    (十五)海洋委員會: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
            2.海難之船舶、人員與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
              助及緊急救護。
            3.海洋災害之救護。
    (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
              理。
            5.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
              項。
    (十七)科技部:
            1.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2.衛星影像之提供及協助解讀分析。
    (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及土石流災害、動植物疫災成立應變
              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
            4.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
            5.土石流、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及處理。
            6.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7.高空航照之提供。
            8.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
    (十九)勞動部:
            1.督導勞工作業場所災害應變處理。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
            4.宣導外籍勞工相關病疫防治措施。
    (二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協調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徵調相關技師辦理危險公共設施受
              損鑑定事宜。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
    (二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
              2.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及彙整、緊
                急搶修之聯繫。
              3.依指揮官之指示,協調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
                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二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
              2.保險理賠之協助。
              3.災害證券市場之管理。
    (二十四)大陸委員會:
              1.辦理協調、聯繫兩岸及港澳事務。
              2.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二十五)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配合搜救支援調度。
    (二十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1.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二十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辦理輻射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提供輻射災害之專業技術諮詢。
              3.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搶救、輻射偵測、劑量評估及事故
                處理。
              4.督導輻射防護及管制。
              5.協調國外技術援助。
              6.輻射災害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
    (二十八)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辦理重大運輸事故現場調查蒐證事宜。
    (二十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協助辦理收容照顧災民之法律服務事項。
    (三十)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協助辦理震災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受災戶理賠及發放臨時
            住宿費用。
    (三十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辦理災害現場救災人員後勤協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