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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
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
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分配實務訓
練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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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由本部
(消防署)依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務訓練: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專科警員班正期組畢業應警察特考錄取及一般警
察特考錄取經教育訓練及格之初任人員,依其在校(教育訓練)成
績占百分之八十及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志願分配至各消防機關;總成績相
同者,以在校(教育訓練)成績在前者優先選填,在校(教育訓練
)成績仍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選填順序。
(二)警大研究所畢業初任人員、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非現職消防人員,
應警察特考錄取,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三)現職消防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分
發作業規定」辦理。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
條第三項規定,應經警大訓練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四等警察特考錄取,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者,分配現職服務機關
實務訓練。
(四)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因進修警大研究所經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於取得該校畢業證書,並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
由本部(消防署)參酌各消防機關缺額逕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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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在校、教育訓練及特考筆試錄取成
績計算公式如下:
(一)在校成績=警大、警專提供各畢業學生在校之教授班(系、組)成
績 ÷ 該教授班(系、組)畢業學生最高成績,其中警專成績計算
得採用統計方式轉換,其方法由該校定之。
(二)教育訓練成績=警大、警專提供各結業學員教育訓練之教授班成績
÷ 該教授班結業學員最高成績,其中警專成績計算得採用統計方式
轉換,其方法由該校定之。
(三)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個人特考筆試錄取成績 ÷ 特考該類別最高筆
試錄取成績。
(四)總成績=在校(教育訓練)成績╳80+特考筆試錄取成績╳20;取
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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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攜帶
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按時前往指定
場所選填志願。
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
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代為選填
志願。
依前二項規定選填完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家屬及與辦理分配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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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配作業現場依序唱名應答後上場選填志願,唱名三次無人應答者,
即繼續進行下一順位唱名;原經唱名三次未上場選填志願,而於作業
進行中提出異議者,以提出異議時插入次一順位選填志願。
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未參加分配作業者,由本部(消防
署)依剩餘缺額逕行辦理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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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配作業進行中有疑問者,應立即當場提出,於辦理完畢,當場確認
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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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後,應依規定
期限報到,未依限到職者,事後不得要求再分配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