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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訓練中心為有效運用民間捐款,提升
民間捐款運用效益,期以效率化、透明化之處理原則,發揮民間捐款
資源之最大效用,並落實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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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訓練中心於收受民間捐款時,應以本署名義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
人,捐款書應載明捐款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之用途,製據統收後以
代收代付方式存入本署代收款及保管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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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邀請國外教官來臺辦理學術交流、研討會議及防救災交流訓練,每
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稱)二十萬元,包括鐘點費、住宿費及交通
費等。
(二)邀請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出席與編輯防救災專業訓練教材及開辦訓
練班期,每案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包括出席費、交通費等。
(三)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參與防救災訓練、交流,每人補助
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包括生活費、學費等
;同一人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比賽,並進入前三名者,每人補助
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每案團體補助上限為
三十萬元,包括生活費、報名費等;同一人同一年不得重複申請。
(五)邀請國外防救災機關(構)防救災人員來臺交流學習,每案補助以
十萬元為限。
(六)消防同仁出國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榮獲前三名者,獎金以團體第一
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六千元為限;個人第一名五千元
,第二名四千元,第三名三千元為限。
(七)國內外交流合作所需獎牌(狀)或配合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等製作
,每年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
四、本署訓練中心動支運用民間捐款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捐款人指定之用途使用,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民間捐款指定
用途之必要,應先徵得捐款人書面同意。
(二)個案申請補助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民間捐款經費補助申請
表(如附件一),經本署訓練中心受理後,送本署每年簽准組成之
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途、經費概算
及預定達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人指定用途後,依行政
程序簽會主計室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動
支,並依程序檢據核實辦理核銷事宜,流程圖如附件二。
(三)每年動支之民間捐款金額,不得超出前點各款規定。
(四)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同一事由獲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惟其他補助未
達本要點額度者,得就差額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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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符公開透明及充分揭露之原則,本署訓練中心每六個月應定期將民
間捐款之收支明細、經費運用情形等資訊公告於本署網站-資訊公開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項目辦理揭露,供大眾查閱。但捐款人要求不公
告特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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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訓練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民間捐款收支運用之辦理
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