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6
六、請調人員有下列特殊困難因素之一,並申請請調戶籍所在地之消防機
    關者,得優先列入請調名冊:
(一)因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致父母、配偶或子女重大傷亡。
(二)父母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證明,且
      同一戶籍地內無其他兄弟姊妹可為照顧,經查證屬實。
(三)個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特殊事故,非請調不足以解決:
      1.子女就讀特殊教育學校,需就近照顧。
      2.夫妻離異或配偶亡故,需就近照顧國中學齡以下子女,經查證屬
        實。
      3.配偶或未婚子女,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
        極重度證明。
(四)育有三個以上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需就近照顧。
(五)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
10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請調:
(一)資績總分合計未滿二十分。
(二)滿五十歲以上。
(三)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三年考績列乙等。
(四)最近五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最近五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六)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七)最近五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並得優先列入請調名冊:
(一)第六點規定特殊困難因素之一。
(二)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五年以上,請調其設籍所在
      地消防機關。
(三)父母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
      五歲,請調其父母設籍所在地消防機關。
(四)原住民人員請調原住民族地區消防機關,且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
      父母已連續設籍並實際居住請調地區達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