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
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時,
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
、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甲、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中央氣象
局風雨預報任一直轄市、縣(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
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
以上,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乙、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機率較高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
、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
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
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及文化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震災、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弱以上。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3)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
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
救科技中心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
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
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
院新聞傳播處。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為豪雨警戒區域,且其中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為大豪雨警戒區域。
乙、因水災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
縣(市)支援之需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國家災害防救
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
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
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
設。
丙、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
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
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五)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
或一個以上供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
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科技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低溫特報紅色燈號(臺灣地區平地氣
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有重大農業損失等
災情發生之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
、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
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
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
、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法務部、經濟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
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上殘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
,逾七百公噸,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雙向交通阻斷,預
估需三日以上始能搶通,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國家
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
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陸上交通事故二級進駐機關(單
位、團體)及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
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國防
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
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
傳播處。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三百公頃以上,且經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
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
必要:
(1)國內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之
狂犬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口蹄疫、H5N1 高病原
性禽流感或與中國大陸 H7N9 高度同源之禽流感、非洲豬瘟
等)侵入我國,發生五例以上病例或二個以上直轄市、縣(
市)發生疫情,或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外來重大動物傳染
病侵入我國風險增加,有侵入我國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
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
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等)跨
區域爆發,對該區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
跨區域支援、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
處。
3.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派員參與工作
會議,並依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參與該應變中心之任務分工及分組運作。
(十六)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福利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流行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通知有
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3.生物病原災害得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
外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研判有開
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內政部、國
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
3.有關輻射彈事件、核子事故、境外核災之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
(單位、團體),分別依我國反恐應變機制相關規定、核子事
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境外核災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八)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
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PM10 濃度連續三小時
達 1,250μg/m3 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 505μg/m3;PM2.5
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 350.5μg/m3),空氣品質預測資料
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
且全國同時有二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成立應變中心時
,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經濟
部、交通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九)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
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及大屯火山觀測站。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
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火山災害二級進駐機關、行政院
新聞傳播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十)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認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