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甄選項目:應按下列項目檢附足資證明之佐證資料,並燒錄於儲存光
碟,送交本署審查:
(一)服務年資(50 分):迄甄選表揚年度前 1 年 12 月 31 日止,
年資每滿 1 年得 4 分(如年資滿 8.4 年,得 33.6 分)。
(二)服勤時數(20 分):迄甄選表揚年度前 1 年 12 月 31 日止,
以近 3 年由局或大隊通知執行勤務(隊上自行派遣不納入計算)
規定服勤時數總計為分母,實際服務時數為分子,所得之值乘以 2
0 (4 捨 5 入,取至小數第 1 位)即為得分(如規定服勤時數
300 小時,而實際服務時數為 210 小時,得 14 分)。
(三)教育訓練(10 分):依訓練簽到紀錄計算最近 3 年(同前述計
算方式)平均出席率(4 捨 5 入,取至小數第 1 位),乘以 1
0 ,即為得分(如應訓練時數為 100 小時,而實際簽到參與訓練
時數為 99 小時,得 9.9 分)。
(四)宣導特色與成效(20 分):自行依最近 3 年(同前述計算方式
)事蹟績效酌予給分:
1.接受廣播、媒體專訪者、投稿報紙、雜誌、消防月刊、消防電子
報者。
2.參與或協助宣導活動,並有照片及相關資料可稽者。
3.參與或協助以電子資訊管理服勤紀錄者(如已接受宣導【含缺失
】及建議之住戶),資料完整者。
4.參與或協助將訪之避難弱勢族群(獨居老人、行動不便、身心障
礙或其他經消防機關指定者)資料整理建檔,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
5.經宣導有具體改善事蹟及有改善前後資料對照可稽者(鐵窗留活
口、熱水器正確安裝等)。
6.宣導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消防安全設備(或器具),有具體
績效可稽者。
7.參與輔導其他宣導隊或與其他宣導隊交流,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8.製作火災宣導案例:包含建築基本資料、財物損失估值、發生時
間、起火原因、擴大延燒(或成功滅火)因素、有無造成人命傷
亡及主因、人員逃生避難行為、有無消防安全設備及動作(使用
)、宣導內容有無切題、提醒民眾注意事項、現場平面圖或照片
等相關資料完整者。
9.製作家庭逃生計畫:以轄區最具代表性之住宅為例,自行繪製家
庭逃生計畫,並輔以相關之文字說明,其內容完整者。
10.宣導措施規劃:參與進行建築特性、居民結構、火災原因,宣導
目標(宣導戶數達成率)、宣導重點等資料分析,推行符合轄區
(區、鄉、鎮、市)特性之宣導作為,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11.文宣製作:參與製作適用學校、社區(居家)、公共場所、工廠
或通用性之文宣、教具、教材等各種宣導品,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
12.居家訪視戶數:含平時及災後訪視戶數,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13.擔任授課人員:於消防局(署)辦理之消防人員或宣導隊人員相
關訓練,擔任講師進行授課,有照片或具體資料可稽者。
14.熱心參與所設置之民眾諮詢服務據點或社群網站,有諮詢紀錄及
處置作為者。
15.其他:前述以外之特殊事蹟,請附具體事蹟及佐證資料,由決選
委員會就個案認定,個人事蹟表請簡述,以 1 員 1 則為限,
如與規定不符,將提供決選委員作為評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