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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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選項目:應按下列項目檢附足資證明之佐證資料,並燒錄於儲存光
    碟,送交本署審查:
(一)服務年資(50  分):迄甄選表揚年度前 1  年 12 月 31 日止,
      年資每滿 1  年得 4  分(如年資滿 8.4  年,得 33.6 分)。
(二)服勤時數(20  分):迄甄選表揚年度前 1  年 12 月 31 日止,
      以近 3  年由局或大隊通知執行勤務(隊上自行派遣不納入計算)
      規定服勤時數總計為分母,實際服務時數為分子,所得之值乘以 2
      0 (4 捨 5  入,取至小數第 1  位)即為得分(如規定服勤時數
      300 小時,而實際服務時數為 210  小時,得 14 分)。
(三)教育訓練(10  分):依訓練簽到紀錄計算最近 3  年(同前述計
      算方式)平均出席率(4 捨 5  入,取至小數第 1  位),乘以 1
      0 ,即為得分(如應訓練時數為 100  小時,而實際簽到參與訓練
      時數為 99 小時,得 9.9  分)。
(四)宣導特色與成效(20  分):自行依最近 3  年(同前述計算方式
      )事蹟績效酌予給分:
      1.接受廣播、媒體專訪者、投稿報紙、雜誌、消防月刊、消防電子
        報者。
      2.參與或協助宣導活動,並有照片及相關資料可稽者。
      3.參與或協助以電子資訊管理服勤紀錄者(如已接受宣導【含缺失
        】及建議之住戶),資料完整者。
      4.參與或協助將訪之避難弱勢族群(獨居老人、行動不便、身心障
        礙或其他經消防機關指定者)資料整理建檔,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
      5.經宣導有具體改善事蹟及有改善前後資料對照可稽者(鐵窗留活
        口、熱水器正確安裝等)。
      6.宣導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消防安全設備(或器具),有具體
        績效可稽者。
      7.參與輔導其他宣導隊或與其他宣導隊交流,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8.製作火災宣導案例:包含建築基本資料、財物損失估值、發生時
        間、起火原因、擴大延燒(或成功滅火)因素、有無造成人命傷
        亡及主因、人員逃生避難行為、有無消防安全設備及動作(使用
        )、宣導內容有無切題、提醒民眾注意事項、現場平面圖或照片
        等相關資料完整者。
      9.製作家庭逃生計畫:以轄區最具代表性之住宅為例,自行繪製家
        庭逃生計畫,並輔以相關之文字說明,其內容完整者。
     10.宣導措施規劃:參與進行建築特性、居民結構、火災原因,宣導
        目標(宣導戶數達成率)、宣導重點等資料分析,推行符合轄區
        (區、鄉、鎮、市)特性之宣導作為,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11.文宣製作:參與製作適用學校、社區(居家)、公共場所、工廠
        或通用性之文宣、教具、教材等各種宣導品,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
     12.居家訪視戶數:含平時及災後訪視戶數,有具體資料可稽者。
     13.擔任授課人員:於消防局(署)辦理之消防人員或宣導隊人員相
        關訓練,擔任講師進行授課,有照片或具體資料可稽者。
     14.熱心參與所設置之民眾諮詢服務據點或社群網站,有諮詢紀錄及
        處置作為者。
     15.其他:前述以外之特殊事蹟,請附具體事蹟及佐證資料,由決選
        委員會就個案認定,個人事蹟表請簡述,以 1  員 1  則為限,
        如與規定不符,將提供決選委員作為評分之參考。
七、甄選程序:
(一)初選:
      1.消防機關組成審核小組就前述「甄選項目」,進行書面(佐證)
        資料初步審查,並確實核對相關資料,擇優提報人選。
      2.請於甄選表揚年度當年 6  月 30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提報表
        (附表)、自評表(附件 1-1)、個人事蹟表(附件 1-2)及光
        碟片(每片光碟外觀均應註明縣市及姓名,光碟內容應包含相關
        表件、文件檔、影像檔等各種相關電子檔)各 10 份,函報本署
        彙整,逾期者不予受理,另資料不全、標示不清等影響決選委員
        評分者,自行負責。
(二)決選:
      1.由本署邀集相關領域之消防人員或專家學者 7  至 9  名(含本
        署指派之主席),組成決選委員會,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後,採無
        記名方式投票票選,委員每人得投 21 票。
      2.各消防機關之提報人選,以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之最
        高票 21 人當選,原則如下:
     (1)最高票人數未達 21 人時,就上述未達過半數之所有人選進行
          下一輪票選,至得票數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之人數
          至 21 人止。
     (2)票數相同之人數超過 21 人時,就票數相同者,以服務年資、
          服勤時數高者或特殊事蹟等,依委員會決議進行綜合考量後決
          定人選至 21 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