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3
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補助規定如下。但經敘明理由簽奉機關首長核准
    者,得不受各款補助經費上限之限制:
(一)邀請國外教官來臺辦理學術交流、研討會議及防救災交流訓練,每
      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稱)二十萬元,包括鐘點費、住宿費及交通
      費等。
(二)邀請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出席與編輯防救災專業訓練教材及開辦訓
      練班期,每案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包括出席費、交通費等。
(三)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參與防救災訓練、交流,每人補助
      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包括生活費、學費等
      ;同一人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比賽,並進入前三名者,每人補助
      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每案團體補助上限為
      三十萬元,包括生活費、報名費等;同一人同一年不得重複申請。
(五)邀請國外防救災機關(構)防救災人員來臺交流學習,每案補助以
      十萬元為限。
(六)消防同仁出國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榮獲前三名者,獎金以團體第一
      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六千元為限;個人第一名五千元
      ,第二名四千元,第三名三千元為限。
(七)國內外交流合作所需獎牌(狀)或配合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等製作
      ,每年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