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5 條
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
    人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總隊之其他人員,由總隊自經中級幹部
    講習班以上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大隊長,由總隊自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
    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副大隊長,由總隊自經中級幹部講
    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大隊
    之其他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
    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
    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經基礎幹部
    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未設大隊或中隊者,由總隊遴選,報請
    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及副
    小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
    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應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之;其評審作
業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定之。
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三、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四、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