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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發展韌性社區在地特色,就取得一
星以上標章認證之韌性社區(以下簡稱韌性社區)進行績優韌性社區
評選,並給予維運費用之獎補助,以深化社區推動防災工作,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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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補助對象為經本署評選為績優韌性社區者。
三、本要點獎補助項目,包含事務費、裝備費及防災推廣會議所需之費用
,其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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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獎補助每年辦理一次,其申請資格、評鑑方式及表揚方式,由
本署另定年度績優韌性社區評鑑維運計畫(以下簡稱維運計畫),據
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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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績優韌性社區評選程序如下:
(一)由本署訂定年度維運計畫,並於本署網站公布之。
(二)韌性社區檢具維運計畫指定文件,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報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擇優提報本署辦理評選。
(四)評鑑委員由本署推派部內人員及遴選專家學者數名為之,並組成評
鑑小組進行書面評鑑及實地訪評,評鑑結果於本署網站公布之。
前項第四款評鑑委員如有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假借職務上
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不當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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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補助經費核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評選結果公布後三十日內,由績優韌性社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檢具機關領據及匯款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轉發獎補助經
費。
(二)績優韌性社區應於維運計畫指定期限前,檢具單據,向其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核銷。
(三)績優韌性社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維運計畫指定期
限前完成前款單據審核,並報本署核銷結案。
(四)績優韌性社區於核銷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額繳回。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獎補助經費之核撥及核銷程序,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另訂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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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績優韌性社區之獎補助經費,應用於推動防災工作,不得挪用至其他
用途,所購置之裝備器材應詳列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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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績優韌性社區應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各
機關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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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績優韌性社區獎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收支清單
中敘明,並於結報時解繳本署。但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金額為新臺幣
三百元以下者,績優韌性社區得自行留存,免解繳本署。
十、督導及考評:
(一)績優韌性社區應於領取獎補助經費後,於當年度年底前將獎補助經
費運用情形,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格式如附件二及附
件三)。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實地訪查及考評績優韌性社區獎補
助經費運用情形(格式如附件四),並得要求績優韌性社區提出運
用情形佐證資料。
(三)本署得視需要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訪查績優韌性社區之
獎補助經費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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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績優韌性社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次年度不得申請本要點之獎補助
: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同一事由已曾獲得中央機關或其他機關團體獎補助風、震、火、
爆及火山爆發等災害類型之獎補助經費。
(三)未依第八點規定保存資料或保存資料不完整。
(四)獎補助經費執行績效不佳,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
未完成者。
(五)未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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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要點獎補助,應加強督考,檢討得
失及實施績效考核,承辦人員辦理績優者,得從優獎勵;執行不力
者,則依規定懲處。